鲁建质监字〔2021〕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04 21:13:2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监字〔202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5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公开发布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级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向省平台推送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

第五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检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等;检测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检测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学历、职称等。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取得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等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





第十条 信用信息实行检测机构和人员自行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其他行政和司法机关抄送、委托单位举报等合法方式进行采集获取。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检测机构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信用监管,采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良信用信息应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在异地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其日常信用监管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现不良信用信息应即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不良信用信息录入所属资质注册地检测机构的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检测机构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使用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公开、使用期限届满后,信用信息转入检测机构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信用信息的公开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AAA级:信用优。检测机构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A级:信用良好。检测机构诚信度良好,各项指标良好,企业素质良好、诚信意识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良好、社会信誉良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检测机构诚信度较好,各项指标较好,企业素质较好、诚信意识较好、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好、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检测机构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检测机构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D级:“黑名单”。表示检测机构诚信度极差,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类划分标准为:

AAA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

A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

B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D级:检测机构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 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期,依托省平台,对检测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否决项、特殊项、基本项以及附加项,其中基本项100分,附加项10分,满分110分,具体内容见《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2)。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存在否决项目中任意一项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信用评价结果为D,不再进行后续评价。

检测机构存在特殊项中的任意一项行为,直接在总分值中扣30分,不得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

基本项、附加项的具体打分标准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2)的要求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检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检测机构,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列入政府投资工程推荐名录。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检测机构,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检测机构,采取正常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自身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扶持对象。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信用评级管理期为1年,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检测机构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自移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通报批评,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4日。



 



附件:

1.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2.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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