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综〔2020〕9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21-12-06 16:36:16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苏财综〔2020〕96号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苏卫财务〔2020〕4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明确我省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内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控机构,对自愿申请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和团体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58号)规定的最高指导价格标准,每次120元(含试剂等耗材,不少于2个靶标,检测方法为PCR法),不得上浮。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时,疾控机构收费标准同步调整。

三、省内各级疾控机构收取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缴库时,列“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疾控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和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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