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21〕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19 07:37:2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







闽建筑〔202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经研究,现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的部分指标予以调整,请遵照执行。其中,调整后的第5.2.15条和第5.3.10条的指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2.1.1条和第2.2.1条的指标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表:《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调整对照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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