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2021〕112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津财农〔2021〕112号
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水务局:
为加强各级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应对农业生产和水利灾害带来的风险挑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救灾资金使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要牢固树牢防灾救灾责任意识,大力保障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的资金,为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筑牢安全防线。在我市遭受农业和水旱灾害时,市财政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以及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安排救灾资金,并与中央财政救灾资金统筹支持救灾工作。各区要强化责任落实,统筹财力优先用于救灾,保障防灾抗灾救灾需要。
二、强化救灾资金管理。发生农业灾害或水旱灾害后,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各区分别由区农业农村、水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委或市水务局申请救灾资金,抄送市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申请救灾资金,按属地原则纳入相关涉农区申报范围并按上述程序进行申报。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按规定对申请的文件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对市主管部门资金申请或分配建议审核后下达资金。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救灾项目,审核各区上报的绩效目标,监督各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农业灾害、水旱灾害的界定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第三条执行。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分配因素参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执行。
三、加强救灾资金绩效。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结合实际加强绩效管理,并按《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和水务系统资金绩效管理规定执行。考虑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救灾资金,其绩效管理参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天津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下载:《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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