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1〕27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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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1〕2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超龄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进行管理。

三、待遇计发

(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8元/年×连续工龄(计算到月)。

(三)超龄人员在2012年内申报参保并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四、相关政策衔接

(一)关于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理。

1.2011年6月30日(含)前,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

2.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和本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可参照本通知及我市有关缴费年限规定认定缴费年限,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3.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按规定完清缴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

(二)关于已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处理。

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可按本通知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按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的生活补贴,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由人力社保、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抽调专人负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具体负责对超龄人员参保资格、连续工龄等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各地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对于靠弄虚作假获取参保资格或享受养老待遇的行为,要按照《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依法查处。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超龄人员凭有关资料到其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到所在地经济信息委、商委或中小企业局等)申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提交审核工作小组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主管部门凭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等手续。

(三)连续工龄应依据本人的原始档案资料、有权机关招录用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认定。

(四)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解决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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