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20〕3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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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人社发〔2020〕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8日
 








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积极做好全省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确保退捕渔民上岸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确保长江流域退捕取得扎实成效,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民生,把做好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作为扛起“两个维护”重大政治责任的具体行动,按照全域统筹、一体推进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力度,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实现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应帮尽帮、应保尽保。

二、明确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退捕渔民是指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专业渔民、持证兼业渔民和其他持证渔民。专业渔民包括持证专业渔民和无证专业渔民。持证专业渔民是指以捕捞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无田无土、非农户口、拥有合法合规渔船渔具、持有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渔民;无证专业渔民(事实渔民)是指因历史等特殊原因未持有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但“以捕捞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无田无土、非农户口、拥有合法合规渔船渔具”四个要素全部符合的渔民。持证兼业渔民是指持有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家庭人均田土面积0.3亩(含)以下,且捕捞收入占家庭收入来源60%以上的渔民。除上述渔民外的称为其他持证渔民。

三、全面推进退捕渔民实现就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信息为基础,结合“点亮万家灯火”就业帮扶服务活动,全面推进“退捕渔民转业服务行动”,将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退捕渔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对象范围,确保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第一时间享受“311就业服务”(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1次职业指导、提供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有培训愿望的人员第一时间免费接受技能培训、“零就业”家庭第一时间实现动态清零。各地要加强对退捕渔民定期联系和普遍服务,每月开展一次就业帮扶信息核查,并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完成信息更新。

(一)送服务上门。针对退捕渔民年龄层次、就业技能等不同特点,分类开展“一对一”服务,主动上门牵线搭桥,通过兑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招聘,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等,确保每月至少为有就业意愿的渔民推荐1次就业岗位。对退捕渔民较多的地区,要集中开展专项招聘活动,通过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企业用工、扶贫车间等渠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

(二)送培训到人。将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送岗位入户。对大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和专业以捕鱼为生计的退捕渔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按规定通过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设置的护渔员协助巡护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为他们开通就业援助“绿色通道”,只要不挑不拣,10个工作日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有就业意愿的,要及时提供就业服务。

(四)送政策到家。凡是符合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条件的退捕渔民,要第一时间兑现政策,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策”。要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帮助开辟就业创业门路,鼓励退捕渔民发展乡村旅游、绿色水产养殖、休闲渔业等特色产业,拓宽转产就业创业渠道。

四、全面保障退捕渔民社会保险权益


(一)建立参保台账。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个人信息及时准确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即退即保,应保尽保”的原则,依据退捕渔民建档立卡情况,比对参保信息,迅速为退捕渔民办理参保手续;要加紧优化业务信息系统,增加退捕渔民参保功能模块,对专业渔民、持证兼业渔民和其他持证渔民身份分三类进行标识,建立参保台账。

(二)选择参保制度。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退捕渔民,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9年12月31日前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的退捕渔民,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相关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及时缴纳保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一次性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外,需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

(四)落实社保补贴。

1.补贴标准。政府对专业渔民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2人,补贴年限15年;对持证兼业渔民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2人,补贴年限15年。为保障退捕渔民养老生活待遇,在此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400元,对参保的专业渔民和参保的持证兼业渔民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2人,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补贴金额全部计入渔民参保个人账户或拨付至渔民参保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代发账户。对其它持证渔民中的生活困难对象,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方案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县统筹现有中央、省级禁捕退捕一次性补助、过渡期补助解决。

2.补贴方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分类确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人员名单,根据名单申请拨付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和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至相应养老保险账户。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和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增加个人账户存储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和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渔民参保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代发账户。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先缴后补”的流程逐年代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补贴余额一次性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给本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3.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政府补贴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禁捕退捕工作专班要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退捕渔民数量、分布、年龄结构、技能水平,制定有针对性的安置保障攻坚方案。攻坚方案要以2020年12月31日为完成节点,明确退捕渔民调查摸底、分类帮扶、培训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资金补助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各类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实名制信息,申请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和参保缴费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主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挖掘一批涉渔岗位,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的渔业企业、种养殖场,按规定落实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提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建立政府补贴资金代发台账;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分解任务、传导压力、狠抓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分级分类督导检查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每周调度,特殊情况随时调度,以便全面掌握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应加强调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退捕渔民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帮扶情况和社会保险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及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进行调度;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工作被动应付、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个别约谈、通报批评、问责追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对参保登记、待遇领取、政府补贴、转移接续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原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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