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9〕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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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9〕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解除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和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参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已废止】等规定,现就我市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对象

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双解”人员),自愿以个人身份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上述人员中,同时符合渝府发〔2008〕96号文件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规定的,可由本人自愿选择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部分),但两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困难“双解”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标准享受缴费补贴:

(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困难“双解”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2/3的补贴,余下1/3由个人承担。其中,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全额缴费补贴。

(二)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困难“双解”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50%的补贴,余下50%由个人承担。

三、补贴期限

从批准享受之月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四、补贴方式

困难“双解”人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且本人完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享受全额缴费补贴的城镇低保人员,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后,直接给予缴费补贴。

五、资金渠道

困难“双解”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共同筹集。

六、实施时间

本处理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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