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0〕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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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现将《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府发〔2009〕115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我市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

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补贴标准

困难“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可由本人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自由选择确定,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困难”双解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中,除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外,其余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具体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双解”人员,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补贴标准2/3:

1.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定退休年龄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下同)。

2.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时,工龄满30年以上的。工龄指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实施个人缴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下同)。

(二)符合本条(一)项规定条件,本人申报之月正在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困难“双解”人员,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补贴标准100%。

(三)其余人员,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补贴标准50%。

三、补贴期限

对在2010年内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2010年1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对2011年1月及以后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一式4份,以下简称《确认表》,附件1);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与出再就业中心解除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5.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初审

1.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原件(《职工档案》除外)退还申请人,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复印件和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按月会同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街道(乡、镇)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民政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并分别依据审核确认结果,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2.对审核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不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除《职工档案》之外的申报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将《职工档案》交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三)确认及办理

1.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收到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资料后,根据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档案》,按规定审核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的间断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殊工种岗位性质,应退休时间和应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等,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劳动保障)局审批,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2.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劳动保障)局确认后,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将《确认表》留存1份,装入申请人《职工档案》1份(作为其达到法定退休时办理退休的依据),返还社会保障服务所2份(其中1份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返还本人);将《职工档案》交社会保障服务所退还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凭审定合格的《确认表》,建立困难“双解”人员数据库,在其完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余部分在业务系统中按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实收”处理。

(四)年度报批

市区两级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局按以下程序按年度进行报批:

1.每年10月31日前,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根据当年享受缴费补贴人员变动情况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填制《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和《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附件3),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局。

2.市社会保险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报送的《汇总表》和《明细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资金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专户。

五、其他

(一)困难“双解”人员同时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可由本人自愿选择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部分),但两项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二)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享受50%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时,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局直接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相关手续。

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额享受2/3缴费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困难“双解”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后,可申请享受100%缴费补贴。具体由本人持户口所在地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相关手续。

(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困难“双解”人员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重新核定其当年的月应缴费数额,并将核定后形成的差额纳入对应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

(四)各级人力社保(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困难“双解”人员享受缴费补贴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工作措施,加强资格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略)

1.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

2.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汇总表

3.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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