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21〕53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政策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社会发展局,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退休(以下简称“病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工作机构
成立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组织、人力社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组成,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鉴定委员会主任由市人力社保局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工资福利处,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自治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有关工作职责。
三、退休条件
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由鉴定委员会(或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同)依法依规下达“符合因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条件”鉴定结论的。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病退申请,单位初审后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同级鉴定委员会。
(二)医学检查。鉴定委员会组织病退申请人到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集中检查。医生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对病退申请人进行医学检查,作出检查意见,并按照鉴定标准(见附件1)规范描述病退申请人的伤病症状。
(三)诊断证明。指定医院根据医生作出的检查意见,按照鉴定标准作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诊断证明,并写明病退申请人符合鉴定标准的具体款项。对未达鉴定标准中“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条件的,给予“未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诊断证明。
(四)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组织召开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工作会,结合诊断证明、单位意见和工作性质等因素充分研究后,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因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条件”的鉴定意见。
(五)公示结果。鉴定委员会委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将“符合因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条件”的鉴定意见及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将公示情况提交鉴定委员会。公示有异议的,鉴定委员会按照相同程序,再次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并作出最终鉴定意见。
(六)明确结论。鉴定委员会根据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提供的公示结果,形成《鉴定结论书》(见附件3),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鉴定结论送达病退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七)办理退休。鉴定结论为“符合因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条件”的病退申请人,由所在单位依据鉴定结论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五、其他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实施一次。
(二)鉴定委员会按每学科1:3的比例建立医学检查专家库,医学检查专家可从全市各级专家库随机抽取,承担当年病退鉴定医院的医生原则上不参加医学检查。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跨区域合作、共享专家库等方式开展医学检查、诊断工作。
(三)各级鉴定委员会在开展病退鉴定相关工作时,应主动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对鉴定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级鉴定委员会开展病退鉴定工作统一使用本通知附件所列相关文书,并加强鉴定档案管理,规范纸质档案管理保存。有条件的区县可利用多媒体设备采集鉴定现场影像资料,作为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五)病退申请人的医学鉴定费和体检费按照《关于核定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382号)和《关于核定病退疾病体格检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2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
2.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表
3.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结论书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全文及附件下载: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政策的通知【提取码: ph5y】【解压缩密码://www.0798ci.com】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25203.html
本文关键词: 渝人社发, 中共重庆市委, 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完善, 机关,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伤病, 丧失, 能力, 退休, 政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