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21〕4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两地人力资源市场统一准入监管等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两地人力资源市场统一准入监管等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49号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四川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等制度,促进两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现就做好两地人力资源市场统一准入监管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简化两地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
(一)统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川渝两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到另一方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2.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在四川省申请许可时提供)。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按照两地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支持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川渝两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另一方设立分支机构,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仅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完成工商登记和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即可开展相关业务。书面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附件2);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
(三)支持异地开展临时性业务。持有川渝两地任一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另一方开展临时性职业中介活动的,仅需提前向业务开展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开展相应的职业中介活动。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异地开展临时性职业中介活动备案表》(附件3);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拟开展相关业务的合同(协议)。
(四)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川渝两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方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资格证(即: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证书、重庆市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国家颁发的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证件,均可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川渝两地申请行政许可的资格条件。
二、协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一)建立人力资源市场联合检查协作机制。川渝两地同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非法职介、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两地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对跨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查处,依法快查快处快结。
(二)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川渝两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不定期相互通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信息、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共同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两地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异地开展临时性职业中 介活动备案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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