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技能山西建设的决定》(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1-12-14 03:46:26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六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技能山西建设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技能山西建设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实施技能富民战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推进技能山西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技能山西建设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建设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为实现制造强省、质量强省、技能强省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能山西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政策体系,指导和推动本省技能人才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技能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求、满足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对企业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

(二)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

(三)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

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职业目录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依据经备案的考核规范组织开展。

支持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制定评价标准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六、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省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以企业和院校职业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举办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

鼓励和引导企业立足实际,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鼓励支持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院校等组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适应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以生产经营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为重点开展培训。企业聘用的技术技能岗位职工应当持有相应证书。

鼓励普通高校结合在校大学生专业特点和就业创业需求,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和帮助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职业院校应当面向企业、社会开展订单式、项目制等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训。

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当至少取得一个职业技能证书,鼓励取得多个职业技能证书。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以持证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培训机构涉及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报价格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培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教师队伍适应职业培训发展的需要。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在职培训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

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需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就业培训平台,培育地方劳务品牌,开拓用工市场,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增收。

十、支持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推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发展壮大产业工人队伍。

推动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产教融合、企校合作机制,支持职业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促进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上深度融合。支持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等领域技能人才联合培养。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等创业服务,鼓励技能人才入驻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

鼓励开展线上线下交融的招聘活动,为技能人才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意愿、市场需求、社会保障信息的联通共享。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技能人才奖励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在各级各类表彰和荣誉评选中的名额分配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支持事业单位面向技能人才、职业院校毕业生招录(招聘)工作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十三、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高技能人才在工资待遇、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同等待遇。

十四、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技能山西建设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关注技能人才、支持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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