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5〕9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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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9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当地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等情况,合理确定费率浮动前提条件,在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基础上,商财政部门制定或完善当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二、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各地应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和风险调剂金)的正常规模,各市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

根据《意见》“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要求,在逐步统一行业基准费率和规范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各地应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的筹资比例,加大风险调剂金的调剂力度,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调整提高部分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 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原则规定,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各市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5%的水平,统一确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

四、建立费率政策调整实施情况年度报备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市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市上年度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效果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政策落地,加强部门协调,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合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的目标。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人力社保厅联系人:

工伤保险处 王黎,电话:(0571)87057809;

省财政厅联系人:

社会保障处 朱家立,电话:(0571)87056582;

省地税局联系人:

规费管理局 黄梓洋,电话:(0571)8766855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 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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