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21〕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1〕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1日
贵州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准入不准营”“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
二、实施范围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本方案所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下同)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方案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1〕6号)中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国家部委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告知承诺规范的,从其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方式。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订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行政机关要公布规范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及办结时限,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办事指南应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下载。(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明确行政机关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设定依据,准予许可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承诺适用对象,承诺的方式及效力,不实承诺的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三)明确申请人承诺内容。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确认和承诺: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并接受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所作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四)实施高效审批。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线上、线下双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机关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确有必要的事项,可开展全覆盖核查。在核查方式上,可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利用政务服务平台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在线核查,还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行政机关、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及履行承诺情况。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六)加强信用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贵州省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实施方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本级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承诺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保护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科学界定本行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承诺失信行为,根据虚假承诺、未履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行政机关负责跟踪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并将履行承诺情况记录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承诺履约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区分不同失信情形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七)强化风险防范。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及时处理涉及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有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八)推进数据共享。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互通共享。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建立上联国家、下接县(市、区、特区)、部门互通的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为实现在线核查提供技术支持。(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强化监管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
(二)抓好统筹协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大数据、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等部门和单位及时研究解决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加强审管衔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明确程序流程、操作规范、监管措施、监管程序等要素内容,健全激励约束和容错纠错机制,坚持奖惩并举。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深入挖掘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贵州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一、许可事项基本信息
(一)许可事项告知部门(注:许可审批部门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
(二)企业名称(注:申请人填写规范全称);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申请人填写);
(四)许可审批部门需提供其他信息(注:申请人填写)。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设定依据;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注: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许可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承诺);
(五)承诺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
(六)承诺的方式。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名(盖章)的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盖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九)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注: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十)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
(四)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并接受行政机关监督管理;
(七)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经办人:
(签名/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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