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2021〕37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人社〔2021〕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抓好组织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6日
辽宁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省级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省级产业园提质增效,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产业园,是指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一定集聚规模,能够促进区域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供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对区域或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产业园建设遵循国家和省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按照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总体规划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产业园一般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地区,或者国家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第五条 省级产业园评估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六条 各地运营规范、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辐射带动效应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省级产业园。
第七条 申报省级产业园,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充分。按照省级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省级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二)基础设施完善。只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园区总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入驻企业办公面积占园区总面积60%以上。
(三)产业集聚度高。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40家(其中辽西北、辽东地区不少于30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辽西北、辽东地区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园区同时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
(四)运营管理科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具有完善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线上线下服务平台。
(五)政策体系完备。所在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有针对入驻机构的房租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或基金。
(六)社会效益显著。注重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及各项中心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引进、服务产业发展以及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省级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择优确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函件;
2.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3.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资金筹集、扶持优惠政策落实、产权归属、入驻企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4.地方扶持政策(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等);
5.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等)。
6.其它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推荐。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省级产业园建设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和拟确定名单。
(四)公示。对省级产业园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确定。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名称冠“辽宁”字样。
第九条 已经确定的省级产业园,增设分园区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增设。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申报确定、定期评估等工作,指导省级产业园建设和发展。产业园管理部门负责产业园的培育、建设、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省级产业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产业园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应将产业园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积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对充分发挥集聚引领示范效应且成效显著的省级产业园,可推荐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十二条 支持省级产业园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流动、服务等项目,按规定享受补贴;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第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省级产业园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完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管理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地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扩展园区机构业务范围,提升园区机构创新水平,提高园区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园区机构诚信经营,合力推进产业园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应用信息技术,推进园区管理数字化、服务数字化。鼓励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现入园机构全覆盖,提供线上线下同步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省级产业园建设发展。创新产业园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省级产业园实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估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各地每年要开展自评工作,保障园区规范运营。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并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级产业园资格,三年内不予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产业园的工作交流和宣传,建立定期交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观摩学习、研讨协作,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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