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21〕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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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2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各部门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实施,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收入中低速增长,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特别是我省经济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各领域财政支出需求加大,收支矛盾十分突出。加之预算管理中存在统筹力度不足、支出结构固化、预算约束不够有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预算公开范围和内容仍需拓展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挖掘潜力、释放活力,为我省经济转型发展蹚新路提供财政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与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税体制,为我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重大战略。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过程。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强化预算结构性重塑,加强各类政府性资源统筹,增强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重点规划的财政保障能力,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民生福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政府过紧日子、群众过稳日子”的理念,兜牢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底线。优化转移支付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民生支出管理,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

坚持创新引领,协同推进改革。完善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技术,破除管理瓶颈,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以信息化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强化预算全流程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动财政管理提质增效。增强财政透明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控。把防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杜绝脱离实际的过高承诺,形成稳定合理的社会预期。聚焦防范化解各类财政运行风险,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1.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不得脱离实际制定收入增长目标。严格执行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规定,不得向下级财政部门、收入征收部门和预算单位下达收入指标,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授权的税政管理权限外,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制定涉企非税收入负面清单,规范财政收入组织工作。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同征收单位支出安排脱钩,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

2.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类捐赠收入、外国政府贷款收入,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收入、政府债务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建立健全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强化“四本预算”统筹衔接。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政策规定比例部分,应当按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可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完善收费基金清单管理,将列入清单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预算。将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等应当由政府统筹使用的基金项目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确保2025年全省达到50%以上。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可以不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将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充实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投资运营工作。

3.盘活各类存量资源。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结转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市县或部门,适当压缩其转移支付或部门公用经费、项目支出规模。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现有结余资金,采取交回或分年度编入部门预算的方式逐步予以消化。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对资产提供方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有条件的部门和市县可以探索建立公物仓,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4.强化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落实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主体

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有非财政拨款收入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各类资金资产,结合本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统筹编制年度预算,保障合理支出需求,对于通过非财政拨款收入可以满足支出需要时,原则上不得申请财政拨款。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展,科学合理制定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政策。

(二)深入推进预算支出改革,增强财政配置资源效能

5.加大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各级预算安排要将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首要任务,特别要聚焦“六新”突破、优化稳定产业链供应链、锚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战略部署。加大预算安排统筹力度,强化财政预算资金和政府债务资金、当年预算资金和存量资金、本级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增强对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任务、重要发展规划的财力保障。鼓励改革创新发展,对于先行先试的重大改革事项,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举借债务要与经济逆周期调节相适应,将政府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并预留应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政策空间。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预算、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6.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各级预算安排要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取消部门和单位预算基数,取消单位项目支出安排与收入挂钩,取消政策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没有中央或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据的项目,取消先确定项目预算总额再确定具体项目的编制方式,改为根据项目预算支出标准、项目储备细化情况核定项目预算总额。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严控一般性支出,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避免浪费。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强化对具有正外部性创新发展的支持。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资本金注入,加大对省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7.兜牢基层“三保”底线。严格落实“三保”保障责任。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的原则,县级财政要全面落实好保障责任,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不留硬缺口;市级财政要加大对所属困难县(市、区)保障支持力度,必要时通过加大财力补助力度、加快库款调度等措施给予重点帮扶支持;省级财政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自有财力,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均衡性等转移支付分配,增强县级托底保障能力。建立基层“三保”审核监控机制。省、市级财政要加强对县级“三保”支出、库款管理等情况的统一监测预警,建立完善“三保”预算审核、执行监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逐步将我省所有县(市、区)纳入“三保”预算审核,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风险评估,坚决兜住“三保”底线。推动建立民生支出清单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可在上级民生支出清单出台后,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民生支出清单,按程序报上级政府备案后执行。建立新出台民生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机制,对于事前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或存在风险隐患的政策一律不得实施,对于事后评价认定不符合设立目标、执行存在风险隐患的政策及时清理退出。自2021年起,市县政府出台民生政策,要在自行评估的基础上报上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市县负担。

8.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资金管理权限和保障主体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扩大直达资金范围,逐步将涉及民生、基层财力保障等方面的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完善直达资金分配审核流程,根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审核权限。组织做好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工作,做好资金单独拨付、核算对账工作。加强对直达资金分配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排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体现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压实直达资金监控主体责任,压实在线监控、预警信息核实、违规问题处理、监控情况报送及相关督促指导等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资金监管“一竿子插到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力度,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9.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各级预算安排要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根据支出政策、项目要素及成本、财力水平等,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标准,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我省公共服务状况、支出成本差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我省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合理划分各级支出责任,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标准。对于国家尚未出台基础标准的领域,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制定我省标准,并围绕“三保”等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县级标准,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变化等动态调整支出标准。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和结果运用,将科学合理的实际执行情况作为制定和调整标准的依据。加快推进项目要素、项目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

10.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穿透式管理,全流程动态记录和反映项目信息变化情况,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并纳入预算项目库。实行项目标准化分类,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并按照轻重缓急等排序,突出保障重点。强化年度预算管理,项目跨年度实施的,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下达预算。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项目预算都应细化编制到具体项目,部门不得代编项目预算,未细化的待分配项目预算不纳入部门预算进行批复,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于未及时分配的项目预算,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项目,增强重大战略项目的财力保障能力。

(三)强化预算全流程管理,推动财政管理提质增效

11.改进政府预算编制。上级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主动性。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提前下达数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调整完善相关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程序,重点支出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健全预算安排与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预算执行进度、部门存量资金规模、项目绩效管理、项目细化程度、审计查出问题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12.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确需当年支出的,优先在本部门预算或跨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规范预算调剂行为,预算批复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项目、单位等要素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建立定期压减清理机制,对因政策调整无法实施或不需按照原用途使用的专项资金,及时收回财政;对已按规定时限下达的专项资金,要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要加快据实结算项目下达进度,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省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列支其他权责发生制事项。严禁以拨代支,进一步加强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2018年年底前形成的暂付性款项原则上应在2023年年底前消化完毕,2019年以后新增暂付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之和的5%。不得将市县各领域资金安排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部门监督、考核、检查及工作督导的内容。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探索建立有效发挥国有资本金投入效益的机制,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

13.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将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体系,将绩效管理要求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促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各部门、各单位新出台重大政策时,必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纳入项目库和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相关部门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政策和重大项目评估评价,推进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研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加强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分类明确转移支付绩效管理重点,强化引导约束。拓展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政府债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研究制定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运行综合绩效水平。加强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绩效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完善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的工作机制,切实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基础和依据。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

14.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体系。建立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稳步扩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幅原则上应高于其他转移支付。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简化分配因素,聚焦政策目标,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向脱贫地区适当倾斜,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促进财力均衡配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将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整合成大专项,逐步实现一个领域只设立一项转移支付,大专项下设置支出方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政策或取消专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5.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省、市与体制管理型试点县(市)收入分享和支出负担政策。2018年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未明确试点县(市)分享政策的,所属市分享部分全部下放试点县(市)。因扩围、提标或新出台各项新增支出,除社保基金预算及对试点县(市)的市级配套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外,对于国家或我省明确规定省市县负担比例的,由省级负担试点县(市)的市级负担部分;对于国家或我省仅规定省与市县负担比例,由市级自行制定市县分担比例的,市级分担部分可以由试点县(市)负担。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基本原则,市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试点县(市)行使,在资金补助方面对试点县(市)和其他所辖县(市、区)一视同仁,不得借改革之名随意取消或压减对试点县(市)的补助支出,转嫁支出责任,加重试点县(市)财政负担。进一步明确试点县(市)预算管理事项。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市县项目计划或下达市县项目预算时,以及在核定市县税收、非税、政府性基金收入分享比例时,凡涉及试点县(市)的,必须单独反映、单独核定。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纳入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加大税收增长奖励扶持力度,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16.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预设校验规则,建立校验规则库,实现对政府采购、工资支付、现金支付、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申请的事中校验,实行全方位、全流程电子支付,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全面提升资金支付效率。全面推进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建立全省政务服务非税收入统一网上支付平台,推动省级财税部门非税收入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涉费事项“跨省通缴”。建立健全库款风险预警机制,统筹协调国库库款管理,完善财政收支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结合库款运行规律,科学实施国库现金管理。根据预算收入进度和资金调度需要等,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和节奏,节省资金成本。

17.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客观反映政府资产负债与财政可持续性情况。加强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与报告分析管理,加强政府财务报告中重大资产、负债项目管理,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管理,强化报告应用研究,不断提升政府财务管理水平,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拓宽支撑。全面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将财政财务信息内容从预算收支信息扩展至资产、负债、投资等信息。推动预算单位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完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

18.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建立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鼓励相关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提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需求,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确保与年度预算相衔接。建立支持创新产品及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控制机制,对于政府采购预算需要预留份额的,原则上应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特殊情形不能按规定预留的,应当作出说明。改进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项目在预算明确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启动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于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四)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19.健全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正确处理好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关系,在保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政府债务限额。建立与各级政府财力状况相适应的新增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要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要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适度降低高风险地区债务限额,逐步均衡市县之间债务风险分布。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机制,实现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实现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与专项债券项目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系统、银行账户结算系统等相关信息自动化对接和数据采集,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强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归集监管,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偿付。完善以债务率为主,偿债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为辅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综合评估政府偿债能力。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将风险评估预警结果通报各级党委、政府。

20.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把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对本地区隐性债务风险化解的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抓实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各项工作,严禁虚假化债、数字化债等问题。完善隐性债务变动统计和常态化核查审计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在没有预算及合法协议的情况下向企事业单位拨付资金,严禁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严禁要求或接受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21.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将中期财政规划与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重点规划和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紧密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对各类合规确定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预算管理等要求,将全生命周期内对财政支出的影响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各级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科学测算评估预期偿债收入,合理制定偿债计划,并在中期财政规划中如实反映。结合项目偿债收入情况,探索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加强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保基金管理,推进省级统筹,根据收支状况及时调整完善缴费和待遇政策,促进收支基本平衡。各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实行前的支出缺口,根据险种运行规则,除应由基金统筹解决的,其他部分由市县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各市县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入库月度评审制度,完善财政红线预警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健康发展。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负担部分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

22.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大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推进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预算安排情况等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债券信息披露机制,落实项目部门存续期债券信息公开责任,实现对债券项目全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防范法定债券风险。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财会监督,促进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的监督。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同配合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大处理处罚结果公开力度。

23.推进预算管理信息统一共享。用信息化手段支撑预算管理,规范各级预算管理工作流程等,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共享。加快建设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与中央财政对接,动态反映各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力争2022年年底全面运行。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实时记录和动态反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实现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来源清晰、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集中反映单位基础信息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账户管理等预算信息,实现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享共用,力争2021年年底实现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一体化单位会计核算全覆盖,通过统一平台、统一标准,实现核算数据在各级财政与部门的动态反映和集中存放。积极推动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基础信息按规定共享共用。落实部门和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控管理职责。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谋划作为,加大改革力度,统筹推进全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级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压实工作责任,夯实改革基础,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抓紧细化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本部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各项工作,推动全省预算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三)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准确掌握国家及我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为各项改革工作落实到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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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晋政发, 山西省, 进一步深化, 预算, 管理, 制度, 改革,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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