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秘〔2021〕10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1-10 02:31:5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1〕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发布之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日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档次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执行的地区
1650 20 合肥市区,铜陵市区
1500 18 淮北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安庆市区,毛集试验区、寿县、凤台县
1430 17 亳州市区,宿州市区,阜阳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怀远县、固镇县、五河县,天长市、明光市、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霍山县、叶集区,当涂县,南陵县,广德市、宁国市,枞阳县,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市、宿松县
1340 16 濉溪县,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砀山县、泗县、萧县、灵璧县,界首市、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市,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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