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函〔2020〕253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0〕253号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有关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质资料的重要性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主要载体,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地质资料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防灾减灾等诸多方面提供基础性信息支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强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与共享工作要求,规定了地质资料汇交诚信体系建设,对今后我省地质资料管理更好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列入议事日程,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切实履行地质资料管理职能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等要求依法履行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做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已建成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设区市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管理和服务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作为,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创新地质资料汇交与共享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与共享服务工作,建立地质资料共享与服务体系,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范围和要求做好地质资料的汇交和补交工作。
四、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地质资料共享与服务力度,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等战略,以及乡村振兴、防灾减灾、城市规划建设等需求,开发贴近本地需求的地质资料专题产品,提升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五、严格地质资料汇交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督促有关地质资料汇交人认真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期限、程序等做好汇交工作,做到应交尽交。要加强地质资料汇交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地质资料汇交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省地质资料馆要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和地质资料汇交违法名单管理有关工作。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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