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发〔2021〕19号《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2-01-10 06:52:11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黔人社发〔2021〕19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切实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信息动态监管机制

(一)加强劳动力就业管理监测。依托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信息数据库,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失业预警监测机制。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对登记失业人员,应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二)加大岗位信息归集和发布力度。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者的审查责任,规范新就业形态就业岗位发布管理,依托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省公共招聘网等渠道全方位采集新就业形态岗位信息,定期进行发布。加大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降低劳动者岗位搜寻成本。

二、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三)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确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确立劳动关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通过协商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

(四)规范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对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五)落实公平就业制度。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为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积极促进公平就业。

(六)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七)完善休息休假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积极与行业协会、重点平台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休假等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八)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加强劳动保护、停工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九)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应当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放开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细化取消户籍限制的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实行90日(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从业人员保障水平。

(十)落实劳动者民主协商制度。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四、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一)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公开发布就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技能水平,提供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

(十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按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确定的权利义务办理参保缴费,积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网上服务渠道,推动实现社保政务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网上办”“就近办”,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选择有条件的市州和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十四)优化公共服务。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五、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五)完善协调治理工作机制。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作为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人民法院、工会以及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税务等部门注重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良好环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强化平台企业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督促落实国家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探索建立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诉求问题收集、分办、回复机制,推进适合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新渠道。各地要加强平台网络交易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网络交易违法线索并进行处置,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经营秩序。

(十七)加强平台企业工会建设。各级工会组织要推动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积极探索适应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最大限度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与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十八)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社会化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十九)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完善失信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制度,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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