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21〕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速公路、水运项目投融资改革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2-01-10 04:07:29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速公路、水运项目投融资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厅发〔202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交通强省建设,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支撑和引领作用,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全省高速公路和水运项目投融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交通强省建设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依法依规和改革创新、盘活存量和用好增量、适度超前和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财务可行、资金可融、风险可控的可持续发展机制,着力构建分类分级、权责清晰、主体多元、渠道多样的交通投融资新格局。

二、主要举措

(一)强化规划引领。

1.统筹规划编制。编制《江西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和《江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以下称交通五年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优先建设“十纵十横”高速公路网、“两横一纵十支”高等级航道网和现代化港口体系,统筹规划建设高速公路、水运项目。

2.严格规划控制。建立全省高速公路、水运规划建设项目库,明确项目功能。线性工程宜按照1∶2000固化线位,属地政府应做好线位保护工作;维护航道和港口总体规划严肃性,严格港口岸线资源和规划用地管控,加强跨、拦、临河新建建筑物通航论证管理工作。

3.强化规划实施。综合轻重缓急、筹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交通五年规划项目的建设时序,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

(二)完善省地责任划分。

4.项目建设实行分级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新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负责投资建设;通道功能显著的跨设区市地方高速公路及设区市绕城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由省级主导、省地共建;其他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投资建设。

水运建设项目:新建Ⅲ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含航电、航运枢纽工程)由省级主导、省地共建;其他航道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公用货运码头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省地共建。

5.明确省级负责、主导项目出资责任。

(1)新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投资集团作为项目单位。

(2)新建通道功能显著的跨设区市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由省交通投资集团作为项目单位,省交通投资集团按照有利于项目推进的原则提出合理投融资方案,地方政府承担项目资本金的40%或承担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沿线设区市政府负责筹措),若地方出资以入股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则按所占股比享受项目权益和承担亏损。

设区市新建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除采用上述建设模式外,地方政府也可采用投资人招标模式实施。

(3)新建Ⅲ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项目原则上由省港口集团作为项目单位,其中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含碍航桥梁的拆改)由省港口集团负责,项目库区建设及运营管理、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及费用由设区市政府负责。

(4)新建公用货运码头项目由省港口集团与地方政府共同商定合理的投融资方案;码头配套的疏港公路、铁路等集疏运体系项目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建设。

6.落实地方政府负责项目出资责任。地方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水运项目,由相关设区市政府依法依规确定投融资模式,有关省直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强化项目监管。

7.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应按照“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原则科学确定路线方案,地方政府另行提出的新增复线方案及互通等,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承担相应增加的建设费用。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8.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全面清理高速公路、水运建设领域投资人引入的资质资格限制性规定,破除社会资本进入壁垒。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积极吸引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参与我省高速公路、水运项目建设。

9.加强社会资本引入管理。建立滚动推进的高速公路、水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各地要加强高速公路、水运PPP项目实施机构建设,在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与社会资本合作实施高速公路、水运PPP项目。

10.支持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省交通投资集团、省港口集团与社会资本合作,选择资金实力强、社会信誉好、履约信用强的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采取股权合作、股权流动等模式开展项目建设,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我省高速公路、水运项目建设。

(四)强化多元融资。

11.用好专项债券政策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有稳定收益来源的高速公路、水运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力度。充分挖掘运营效益,依法依规用好“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政策,缓解资本金出资压力。

12.推进存量资产证券化。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和交通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盘活存量资产,腾出融资空间,募集资金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3.优化直接融资结构。充分运用各类金融工具,用好中长期、低成本资金;强化对中短期存量债务进行融资再安排,拉长负债期限,降低融资风险。定期开展重点项目与银行间对接工作,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为重大项目提供融资便利。

14.探索“交通+”投融资模式。鼓励高速公路、水运项目与沿线土地、旅游、矿产资源等综合开发,充分挖掘交通外溢效应反哺交通,提高交通项目经济效益可行性,增强项目融资能力。

(五)强化要素保障。

15.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采取综合措施,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资金,研究设立交通强省发展基金,重点用于高速公路、水运项目建设。省级财政在“十四五”期间延续“十三五”水运建设支持政策,并支持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对航电枢纽上网电价实行优惠、优先上网。

16.创新用地政策。支持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高速公路、水运项目附属经营设施用地、项目沿线闲散土地依法依规转为出让用地。支持新建高速公路、水运项目开展土地资源综合整治试点,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对沿线临时用地和闲散土地进行复垦,新增耕地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专项用于高速公路、水运项目建设耕地占补平衡。

17.强化征迁工作保障。省级负责和主导的高速公路、水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征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含道路、电力设施、管线等建筑物、构筑物拆迁)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18.强化地材保障。航道整治项目的疏浚砂石,直接用于本工程的无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用于本工程需对外销售的砂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疏浚砂石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及水利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由航道整治项目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并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对外销售。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征地范围内及施工期间按工程施工方案采挖的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仅供本工程建设自用,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支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每50公里左右设置1个专用石料场(高速公路用地红线外3公里内)用于项目建设、养护。砂石开采要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做到绿色开采。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体系。发挥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对交通投融资改革的领导协调作用,研究投融资改革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牵头推进交通投融资改革创新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等要强化工作协同,抓好投融资专项改革工作,形成叠加效应,释放改革红利。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落实改革举措,以更大力度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创新。

(二)完善政策体系。强化顶层设计,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优先审批、用地优先供给、资金优先统筹、问题优先解决,制定实施土地和资金要素保障、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分配、经营亏损弥补、项目后评价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形成具有江西特色、政府和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省与市县积极性充分调动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政策环境。

(三)完善评价体系。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加强对高速公路、水运投融资改革落实情况的评价,考评结果与交通重点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挂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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