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公规〔2021〕1号《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25 03:53:23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公规〔2021〕1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省厅制定了《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治安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

2021年2月26日









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二)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三)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四)对网约房有合法使用权;

(五)知晓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一)违法建筑或者地下空间;

(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利用旅馆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从事网约房经营活动。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并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省公安厅建设全省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纳入登记的网约房经营者进行法律责任告知,发放登记标识。

已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发放登记标识。

第十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网约房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标识以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核验。对核验通过的,一并发布网约房信息和登记标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房电商平台不得发布网约房源信息。已经发布的,应当及时撤销:

(一)网约房经营者未提供登记标识;

(二)提供的房源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

(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

(四)其他依法不得发布或者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管理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网约房经营者、提供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服务的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即时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网约房经营者、提供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服务的网约房电商平台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七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网约房经营者或者网约房电商平台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开展网约房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向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适时对网约房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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