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规发〔2018〕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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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政规发〔201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着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立区“三大战略”,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快造就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

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就业就学各阶段和成长成才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力争基本满足每个有培训意愿劳动者的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和高素质劳动者。

实现培训对象全覆盖。实施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包括就业人员和准备就业创业的所有劳动者。

实现培训补贴全覆盖。培训补贴覆盖劳动者终身职业生涯,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都有机会享受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实现评价激励全覆盖。技能评价激励活动覆盖劳动者培训就业全过程,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使培训、就业、评价、使用有机衔接。

实现服务保障全方位。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提供全方位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强化组织领导、资金投入等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培训权益。

三、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一)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完善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贯穿劳动者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统一指导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政府补贴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培训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通过实施“春潮行动”、技能脱贫千校行动、“雨露计划”、失业支持等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十二五”生态移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和职业农民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需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直接给予企业培训鉴定补贴。鼓励和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培训师资或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把职业培训和安全培训结合起来,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加快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健全校企合作制度,探索推进产教融合试点,鼓励企业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给予一定标准岗位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着眼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共职业技能实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等,创建一批国家和自治区级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的提升培训、考核评价、技能竞赛、课程研发、成果交流和技术技能成果转化。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对当年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企业生产一线人员,对该培养企业或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分别按照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企业、技工院校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攻关、技能研习、技能传承和技能创新等活动,助推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广泛运用和绝技绝活的传承拓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创业创新培训。针对创业者特点和不同阶段需求,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创新培训。将有培训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纳入政府创业培训补贴范围,以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项目评定、孵化实训、科技金融、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创新支持体系。鼓励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和创业指导服务,根据年度高校毕业生数量、创业培训人数、就业率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自治区给予工作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辅助人员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计划,留学人员可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将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自治区创业培训补贴范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国资委、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弘扬工匠精神,提升职业素养。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开展 “大国工匠”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宣传,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总工会、团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实施领军企业家5年培训计划,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树牢法治观念为重点,逐步完善企业负责人培训体系。每年选派50名区内优秀企业负责人到国内外知名院校研修学习或到大企业挂职锻炼。在全国著名高校建立我区人才培训基地,每年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200名以上、鼓励高校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兼职创新创业教师,培养年轻一代企业负责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行业协会商会、知名企业合作,联合开展企业负责人培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联、人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

(八)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充分利用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鼓励校企集约化办学,全面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定岗、定向、顶岗实习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企业大学承担社会培训任务。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参与举办或直接举办技工院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支持行业企业、技工院校、社会组织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纵向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组建行业性、区域性教育集团,以强带弱,扩大优势资源,为我区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突出实操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支持企业根据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和职业道德,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对取得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在生产岗位业绩突出,连续3年受到企业表彰奖励,或有发明创造成果并获国家专利的,或获得地级市以上技术创新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企业认可并推荐的,可破格晋升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竞赛活动胜出的优秀选手,按有关规定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授予“自治区技术能手”或“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总工会、团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以国家职业标准评价,职业技能等级以国家或行业标准认定,专项职业能力以规范要求考核。制定全区统一的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定点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平台,提升技能培训和鉴定评价信息化管理水平。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技能提升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激励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并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社会先进人物时,优先考虑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企业“首席技师”“技能专家”可参照享受教授级待遇。对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待遇。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对符合相应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推荐列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对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比照大专学历报考我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三支一扶”,初次就业确定工资时可比照同岗位大专学历人员确定。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技能大师等高技能人才,可享受我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国资委、总工会、公务员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现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等培训资源,针对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创新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开发优质课程,开展特色培训。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应用,提高培训的便利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自治区每年资助建设2个―3个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3个-5个急需特色专业,5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院校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遴选为特色专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专项补贴。对接全国技能大赛标准,加强竞赛集训基地建设,积极参与国家级技能竞赛活动,加强与其他省区技能合作交流,提升我区职业技能竞赛整体水平和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加快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农业农村、国资、公安、扶贫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经费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金、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国资委、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扩大舆论宣传。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方针政策,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讲好技能人才故事,弘扬“工匠精神”,让“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成为时代风尚,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总工会、团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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