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21〕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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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1日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准确、完整、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六稳”“六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优化就业环境。

1. 放宽就业准入条件。全面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加快推进企业(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扶持小微电商发展。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对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置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持续提升职业技能。推动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充分考虑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外,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继续延长以工代训政策,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资金作用,加强对家政、养老、育幼等行业紧缺从业人员技能及职业经理人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探索开展“行校合作”,开发项目制等多种培训形式,支持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机构,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 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非全日制、阶段性合同、劳动者个人承揽、服务外包等多种灵活用工,完善网约车、外卖送货、网络销售等“互联网+劳务”新就业平台用工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督促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改进管理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提升基地公共服务能力,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需求的专属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出台中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扩大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完善非全日制劳动者、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户籍限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医保局,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1. 提升税费管理水平。落实常态化直达资金管理机制,对照中央直达和参照直达资金项目清单,将自治区配套的相关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优化国库退税审核流程,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处理。推动实现非税收入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管费征费信息化水平。推行线上实名认证、在线填单、发票核验、补缴税款等服务,实现一个或多个税种“一表集成”、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适时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完善惠企服务机制。出台自治区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信用融资服务机制,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建设运行宁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和地方金融大数据平台,整合融资对接线上线下资源,提升行业金融服务平台服务企业能力。推动水电气暖、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试点,提升信用监管水平。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等公共事业、行业协会等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医保局,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提升中介服务水平。从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政府定价目录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定价范围和方式,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严禁行政机关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有效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全力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提高认证服务质量。巩固认证机构转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市场开放度,规范认证服务,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及时公布认证信息,依法公开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提高认证服务质量。积极推动各相关方面采信合规的认证结果,实现认证结果的互认通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 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宁夏),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全流程电子化,依法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大力整治恶意代理和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管厅、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促进有效投资。

1. 提高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改革。落实国家关于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制定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鼓励各地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科学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推进“多评合一”“承诺制”“代办制”联动改革,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压缩供地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凡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审查等事项和相关材料一律取消。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范围,公布简化后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实施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和审批流程图,推进高效审批。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操作指引,出台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标准规范,细化工程建设项目类型,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实现全链条规范化审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

1. 清除消费隐性壁垒。全面落实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加快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对车辆异地交易的,买卖双方可自主选择在车辆登记地或者新车主住所地交易、开具发票,在转入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2021年9月1日起在银川市试点推行,2022年在全区全面推行。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危险废物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科学评定旅游民宿等级,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制定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落实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政策措施,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对出口企业转内销开展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网上营销、保险费用、产品检测认证及在境内展会设立外贸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等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破除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障碍。大力支持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银川海关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外贸外资稳定。

1.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凡属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外资企业可依法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推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编制宁夏外商投资指引,优化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及投诉工作机制,完善安全审查、注册登记等工作,为外商投资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在进出口环节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大数据应用,综合评估进出口企业整体守法状况,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自治区商务厅、银川海关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清理规范口岸收费。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格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锁定在清单范围内,明确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防止变相收费或违规收费。加强口岸收费全环节监管,依法查处涉企收费违规违法行为,不断优化我区口岸营商环境,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优化民生服务。

1. 扩大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持续推动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明确重点,分类施策,确保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协调发展。坚持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和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整合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强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取消诊所设置审批,将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进一步优化开办医疗机构程序。合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我区药品经营企业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以外的处方药。(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推动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的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持续完善自治区“民政云”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设,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介入、及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尽退”,严防发生虚报冒领等问题,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巩固推广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试点成果,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乡村振兴局、残联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优化便民服务。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提速“我的宁夏”政务APP功能建设,推进就业就学、就医社保、出生养老等重点领域更多便民利企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最大限度减少证明要求、降低办理门槛。加大“跨省通办”工作力度,2021年底前实现国家明确的通办事项落地可办;完善区内协同服务机制,打破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壁垒,推进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区内通办”。持续推动传统政务服务与智能政务服务相结合,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责任清晰、措施精准、监管到位。进一步强化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监管执法衔接,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确保责任清晰、监管到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持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开展审管联动试点,梳理部门监管职责,聚焦重点监管事项,实施管好“一件事”综合监管,确保审管有效衔接。加强日常监管事项风险评估,分级分类监管,减少重复监管。对疫苗、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规范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持续深化“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归集各地各部门相关监管数据,编制完善覆盖全区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推动监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依托“宁政通”APP,开展掌上监管应用,实现执法监管信息随时可查、监管行为数据即时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更新细化本领域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清单并公布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部分市、县(区)开展柔性执法清单管理试点,探索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措施,建立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防止以罚代管、一关了之。(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扎实做好“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单位(处室),逐项认领改革举措,细化工作任务,全力保障各项任务顺利推进。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下半年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二)完善评价机制。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充分运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好差评”系统等,健全完善常态化政企政民沟通评价机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可。

(三)协同推动落实。要坚持系统观念,注重协作配合,切实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扩大改革综合效应,真正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注重条块结合,做好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放管服”改革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建立任务台账,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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