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2021年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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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5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2021年2月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
广州、深圳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广州、深圳市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广州、深圳 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17项) | |||||
序号 | 省级事项名称 | 实施单位 | 事项类别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省级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
2 | 企业投资项目(燃气火电项目)核准(新增)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燃气火电项目需列入国家和省能源专项规划。 |
3 | 企业投资项目(燃气火电项目)核准(变更)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燃气火电项目需列入国家和省能源专项规划。 |
4 | 企业投资项目(燃气火电项目)核准(延期)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燃气火电项目需列入国家和省能源专项规划。 |
5 | 企业投资项目(燃煤火电项目)核准(新增)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燃煤火电项目需列入国家和省能源专项规划。 |
6 | 企业投资项目(燃煤火电项目)核准(变更)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燃煤火电项目需列入国家和省能源专项规划。 |
7 | 企业投资项目(燃煤火电项目)核准(延期)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燃煤火电项目需列入国家和省能源专项规划。 |
8 |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能源主管部门实施 | |
9 | 企业投资项目(热电站)核准(新增)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但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委托实施 | 相关项目需列入省能源专项规划,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还需列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 |
10 | 企业投资项目(热电站)核准(变更)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但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委托实施 | 相关项目需列入省能源专项规划,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还需列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 |
11 | 企业投资项目(热电站)核准(延期)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但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委托实施 | 相关项目需列入省能源专项规划,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还需列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 |
12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省民政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民政主管部门实施 | 1.已由省民政厅登记的冠名广州(深圳)或广州(深圳)市的存量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委托至广州(深圳)市民政部门。 2.存量基金会中由省级行政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省级行政部门应将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同步委托广州(深圳)市对口部门行使,需要办理业务主管部门变更行政许可的,由广州(深圳)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 |
13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省民政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民政主管部门实施 | 1.已由省民政厅登记的冠名广州(深圳)或广州(深圳)市的存量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委托至广州(深圳)市民政部门。 2.存量基金会中由省级行政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省级行政部门应将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同步委托广州(深圳)市对口部门行使,需要办理业务主管部门变更行政许可的,由广州(深圳)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 |
14 | 省级行政区划管理权限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 1.不包括广州、深圳市的行政区域界线。 2.由省民政厅衔接落实。 |
15 | 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权限 | 省财政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财政主管部门实施 | |
16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省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 限于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不包括省委托广州市审批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17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建新方案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 |
18 | 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深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由省自然资源厅衔接落实。 |
19 | 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省管权限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深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由省自然资源厅衔接落实。 |
20 | 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深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由省自然资源厅衔接落实。 |
21 | 深汕特别合作区省管权限土地征收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深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 | 1.因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委托批准农用地转用而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权限的情形除外。 2.由省自然资源厅衔接落实。 |
2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2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2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2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26 |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27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跨市或虽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项目除外。 |
28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跨市或虽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项目除外。 |
2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1.本次委托限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2.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3.跨市或虽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项目除外。 |
3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1.本次委托限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2.跨市或虽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项目除外。 |
3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本次委托限于:1.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海洋工程、核与辐射建设项目。2.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非海洋工程、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跨市的项目除外)。 |
32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33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34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单位地址)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35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单位名称)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36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法人)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37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重新申请)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38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核发。 |
39 | 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40 | 放射源转让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Ⅳ、Ⅴ类放射源转让审批。 |
41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42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实施 | 限于广州、深圳市辖区范围内。 |
43 |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Ⅳ、Ⅴ类放射源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44 |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限于:Ⅳ、Ⅴ类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
45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46 | 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方案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深圳市核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 |
47 | 进出境伴生放射性矿物辐射监测和管理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涉及广州、深圳市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出境伴生放射性矿物事宜的,由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性污染监测分析及处理的技术支持。 |
48 | 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49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5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51 |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或者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或者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52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53 |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或者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54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55 |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56 |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57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者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未永久保存,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时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58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59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60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61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62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1.区划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由省生态环境厅衔接落实。 |
63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准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含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跨市或虽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水源保护区除外。 3.由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衔接落实。 |
64 | 水功能区划定方案批准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1.水功能区划定(含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水功能区跨市且流域目标衔接有争议的除外。 3.由省生态环境厅衔接落实。 |
65 | 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受理和组织评审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实施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提交评审结果,由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或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分别纳入或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66 | 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1.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备案。 2.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衔接落实。 |
67 | 省级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制定权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1.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备案。 2.由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衔接落实。 |
68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权 | 省生态环境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 | |
6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实施。 |
70 |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71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72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初始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73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延续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74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75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注销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76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变更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77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销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78 | 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79 |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80 |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81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82 |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83 |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84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85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86 | 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87 |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88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省级调整权限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
89 | 省管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含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
90 | 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91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实施 | |
92 | 省管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但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委托实施 | 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93 | 省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设计变更审批(含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
94 | 省管公路工程招标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其他 | 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工程招标备案。 |
95 | 省管水运工程招标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实施 | |
96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实施 | |
97 | 省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
98 | 城际铁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城际铁路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变更)审批。 |
99 | 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城际铁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审批。 |
100 | 城际铁路工程竣工决算审(查)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其他 | 下放广州、深圳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城际铁路竣工决算审批。 |
101 | 城际铁路工程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其他 | 下放广州、深圳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城际铁路竣工验收(含铁路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审批。 |
102 | 广州内河港总体规划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由省交通运输厅衔接落实。 |
103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
104 | 文物拍卖标的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
10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
106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批准 | 省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衔接落实。 |
107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
108 | 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以下资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
109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
110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
111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
112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格认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
113 |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衔接落实。 |
114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衔接落实。 |
115 | 文物认定争议的裁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确认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
116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撤销审核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确认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
117 |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 |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衔接落实。 |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广州、深 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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