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资环〔2020〕2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30 14:27:07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0〕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有关要求,支持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2日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强化各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绿色发展导向。坚持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把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推动各地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强度,走高质量、高效益、低污染的绿色发展之路。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优化制度设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

(三)聚焦环境重点领域。认真贯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统筹资金集中支持节能减排、大气、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制定差别化的生态补偿政策,促进各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三、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

根据各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按照梯度递减的标准,向各市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调节资金与省级节能环保方面的资金共同建立“环保资金池”,统筹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

根据各市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按一定比例向各市返还调节资金。一是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超额完成减排任务、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市,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返还。二是实施与排污强度(单位GDP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挂钩奖励。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8个市进行奖励。三是建立节能奖惩机制。根据省政府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结合各市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进行奖惩,对超额完成节能目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扣减资金。

五、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一)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市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臭氧等5项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给予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市向省缴纳生态赔偿资金。对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的市,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市国控、省控考核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和水质类别提升情况,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一是对考核断面达到水质考核目标的市给予补偿,考核不达标的市向省缴纳赔偿资金。二是对水环境标准达标指数排名前3位的市给予补偿,排名后3位的市向省缴纳赔偿资金。三是对断面水质较考核目标水质提升类别的市给予补偿。

(三)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省级重要水源地等纳入补助范围,主要依据人口规模、生态保护区区域面积、生态环保支出、财力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补偿资金规模。

(四)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含国家公园,下同)实施生态补偿。一是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核心区占比等因素,确定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二是建立考核赔偿制度,根据考核指标对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情况,违法违规问题督察检查情况进行考核,

依据考核情况和基本补偿资金确定赔偿资金。

六、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市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等能力建设。各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集中力量解决环保突出问题,推动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返还和奖励各市后,其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协调调度等工作。各市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明确具体推进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推进措施,最大程度发挥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明确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各项节能环保数据(需国家下达的考核数据除外)。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向各市收取、返还、奖励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市要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切实加快环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办法

2.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办法

3.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4.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5.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办法

6.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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