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资环〔2020〕29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0〕29号
各沿海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有关要求,支持全省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
2020年12月22日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动全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促进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海洋强省建设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原则,根据沿海各市(指设区市,不含青岛,下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级向各市补偿或者由各市向省级赔偿的资金,具体包括海域水质补偿(赔偿)资金、入海污染物赔偿资金和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资金。
第三条 省级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水综合利用等相关支出。
第二章 海域水质补偿(赔偿)
第四条 海域水质补偿(赔偿)包括基本补偿、同比变化补偿(赔偿)和持续优良补偿。
第五条 基本补偿是指沿海某市当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时省级给予的补偿资金,补偿标准为每年500万元。
第六条 同比变化补偿(赔偿)是指根据沿海市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变化情况实施补偿(赔偿),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给予补偿,同比恶化的市向省级赔偿。同比变化补偿(赔偿)标准为50万元/百分点。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年度海域水质同比改善补偿(赔偿)资金=(该市本年度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考核实际值-该市考核年度前3年考核实际值均值)×100×50万元
第七条 持续优良补偿是指对海域水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优良比例达到100%的市,在获得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基础上,省级给予奖励性补偿。连续两年的奖励补偿标准为200万元,以后连续年度每递增一年,奖励补偿标准提高100万元,以此类推,年度最高奖励标准500万元。
第八条 各市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依据其行政辖区内考核站位春季(4-5月)、夏季(7-8月)、秋季(10-11月)监测结果的平均值计算。考核评价指标包括pH、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溶解氧、铜、汞、镉、铅10项指标。相关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当年度数据,由省生态环境厅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年度优良水质比例=(该市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符合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考核海域面积×100%
第三章 入海污染物控制赔偿
第九条 入海污染物控制赔偿包括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和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
第十条 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按照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年平均浓度测算实施,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由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确定)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赔偿,赔偿标准为100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某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资金=(该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年平均浓度/总氮浓度基准值-1)×100万元;某市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资金总额为该市所有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资金之和。
对跨市的入海河流,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剔除上游因素影响后计算。
第十一条 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是指根据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直排海污染源超标情况,由所在市向省级赔偿,赔偿标准为50万元/次。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资金=某市年度直排海污染源超标次数×50万元
第十二条 入海河流总氮年平均浓度、直排海污染源超标情况采用当年度数据,由省生态环境厅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
第四章 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
第十三条 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是指省级根据各市海洋自然岸线长度、滨海湿地面积、沿海防护林面积以及新增海水淡化规模进行的生态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资金=全省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资金总额×(该市自然岸线长度/全省自然岸线长度×15%+该市沿海防护林面积/全省沿海防护林面积×35%+该市滨海湿地面积/全省滨海湿地面积×15%+该市新增海水淡化规模/全省新增海水淡化规模×35%)
第十四条 自然岸线长度、新增海水淡化规模采用省海洋局调查的当年度数据,由省海洋局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沿海防护林面积、滨海湿地面积采用省自然资源厅调查(监测)的上年度数据,由省自然资源厅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当某市有影响生态补偿考核结果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各市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认定,省级主管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确定复核结果。复核属实的,可在补偿资金测算时剔除相关因素影响。
(一)所辖考核海域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件,造成海域水质较大幅度恶化的,本年度不参与海域水质补偿(赔偿)。
(二)跨市河流上游市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发生较大的洪涝灾害的,受影响的下游市本年度不参与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
第十六条 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预算和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问效,确保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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