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会〔2021〕30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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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苏财会〔2021〕308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我厅根据近年来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实践,以及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有的《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会〔2014〕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综合评价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3日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强化风险意识、深化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务所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科学引导企业及其他组织合理选聘事务所,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综合考评。根据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

(二)客观公正。根据事务所提供的资料,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复核,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三)合理应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向社会发布,引导各方合理选聘事务所。

(四)动态管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类分级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符合实际。

第四条  省财政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审定事务所综合评价政策与结果,推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研究综合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具体负责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综合评价、发布评价结果等工作。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定为两年一评,具体由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条  综合评价对象是指在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省财政厅执业许可的事务所。

第七条  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所的收入、人力资源、内部治理、党群和统战工作、惩处和自律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综合评价工作指南;

(二)组织事务所填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核填列信息,开展综合评价;

(四)受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事项;

(五)上报委员会审定综合评价结果;

(六)发布综合评价结果。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事务所分为A、B两类。A类事务所分成AAAAA、AAAA、AAA、AA、A五个级别。B类事务所不分级。

第十条  省注协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获AAA级以上(含)的事务所名单,搭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购买会计服务的择优平台,科学引导企业及其他组织合理选聘事务所。

第十一条  有关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向AAA级以上(含)事务所倾斜。

第十二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本地区事务所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注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财会〔2014〕2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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