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金监发〔2021〕5号《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全文)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金监发〔2021〕5号
各市(州)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支持我省更多优质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加快做大做强,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2020年印发的《贵州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9月14日
贵州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围绕“四新”抓“四化”的工作部署,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32号),结合贵州省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全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加强对贵州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管理,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后备企业加快上市挂牌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基本思路,动态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分层次、分梯队设立贵州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后备库”)。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根据后备库设立宗旨,入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在贵州省境内,且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满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上市挂牌意愿明确,规划清晰,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3.主业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
4.企业主营业务、盈利模式清晰可持续;
5.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正常;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6.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7.生产经营依法合规,近年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和金融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8.经营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一年营业利润500万元以上,且持续增长;
(2)近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持续增长;
(3)满足科创板属性定位,产品具备较为明显技术优势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 鼓励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我省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和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等重大战略导向的企业入库。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年3月组织开展企业申报工作,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指导辖内企业通过贵州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简称培育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省直有关部门、相关金融机构推荐的企业也需通过培育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省企业上市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后备库。每年6月通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省内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布。
纳入后备库,不构成对企业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持续合规情况等的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企业情况,结合企业意愿,对入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入库企业应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和更新企业经营信息并通过培育系统上传资料,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入库企业应每半年在培育系统更新上市进展情况,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企业上市的事项信息应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入库企业应积极主动加快推进上市进程,原则上每年都应在股份制改造、合规整改、辅导备案等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后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增补和退出并向社会公告。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退出后备库管理:
1.企业已完成上市的;
2.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3.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4.企业注册地已迁出我省的;
5.企业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6.不按时报送资料、更新信息以及不接受管理的;
7.被列入经营异常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有效利用贵州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开展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并对相关工作信息、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按规定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章 服 务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定期牵头研究、协调、解决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具体困难和问题。
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针对辖内入库企业建立培育台账,实行跟踪指导服务,每半年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入库企业建立培育台账,并积极协调省有关部门办理企业上市涉及的政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性确认和证明材料出具、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募投项目落地保障、税款补缴和延缴等依法合规应予协调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不定期邀请相关专家,组织入库企业参加资本市场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董秘培训、IPO实务、企业管理、股改融资、并购重组等专题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入库企业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个性化综合融资服务,依规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鼓励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将入库企业列为投资对象。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香港联合交易所、贵州股权交易中心等机构交流合作,为贵州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个性化、高效率的服务。充分发挥沪深证券交易所贵州基地作用,视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为企业提供“面对面、一对一”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入库企业融资项目路演机制,组织入库企业在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燧石星火V-Next)等全国性路演平台进行路演,在各类项目对接会、产品推介会中宣传展示企业及产品。
第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建立市(州)级上市挂牌后备库,并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对辖内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管理服务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2020年4月21日印发的《贵州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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