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1〕2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2-01-12 10:44:5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1〕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发展个体经济


(一)放宽市场准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省市场监管局、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担保贷款、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重点人群及农民工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拓展新业态就业渠道。推动电商新零售、移动出行、网络教育培训、远程办公、数字文旅、在线娱乐等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探索完善医疗、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多点执业新模式。培育直播电商基地,开展“村播计划”“美好生活浙播季”和“浙造好物”推广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新业态职业发展环境。各地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院校、培训机构、平台企业承接开发新职业标准、培训课程、评价规范等服务。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提高从业人员就业稳定性。加大新业态人才在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就业


(五)促进非全日制就业重点行业发展。健全保洁绿化行业劳动定额和评价制度,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意外伤害险办理等纳入定额或评价内容。建立省级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培育建筑劳务网上市场。(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给予非全日制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不超过个人依法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

(七)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开展新业态灵活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免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推荐就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将有培训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各地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平台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监测统计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推进灵活就业用工多样化。用人单位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可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签订民事协议,合理确定权利和义务。(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九)引导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新业态平台企业可为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每家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要依法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护。引导用人单位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开展权利义务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解决纠纷。(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为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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