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明电〔2021〕4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福建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福建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医保明电〔2021〕4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工作安排,近期我省全面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避免信息平台切换升级对参保单位、参保群众基本医保缴费造成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期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即: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底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以上正常缴费期缴费的人员不设医保等待期。
二、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为参保补缴期。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婴儿、大中专院校学生、困难人口等的参保缴费及待遇从其规定。
三、我省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相关规定暂按本通知执行。请相关单位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和政策宣传。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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