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1〕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豫政办〔2021〕8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确保《实施标准》落实。
《实施标准》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范围和底线标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切实承担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责任。各地可在不低于省定标准前提下,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制定本地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服务项目、内容、标准等超出省定标准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二、完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
各部门要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方案,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行业领域发展特点,制定我省促进标准落地的保障措施,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现有标准规范。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要在确保落实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基础上,适度考虑本行业长远发展需求,并加强各行业领域标准间的统筹衔接和基层共建共享。
三、推动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标准规范,并按照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简单易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等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指导服务机构加强标准管理和应用,不断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有效落实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省与市、县级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依据我省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市、县级政府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地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各级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五、着力强化能力保障。
各地要按照标准,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六、全面推进公开共享。
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实施监督、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对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资源库。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切实强化责任担当。
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地政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对实施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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