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秘〔20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等15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等15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皖政秘〔2022〕1号
宣城、马鞍山、淮北、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宣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及泾县黄田村、绩溪县上庄村、冯村、湖村、龙川村、磡头村、石家村历史文化名村等8个保护规划的请示》(宣政〔2019〕36号)、《关于批准桃花潭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请示》(宣政〔2019〕49号)、《关于审批和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马政〔2019〕54号)、《关于审批临涣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请示》(淮政〔2020〕28号)、《关于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规划审批的请示》(池政〔2019〕40号)悉。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宣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泾县桃花潭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泾县黄田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绩溪县上庄—冯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上庄篇)》《绩溪县上庄—冯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冯村篇)》《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磡头篇)》《绩溪县石家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濉溪县临涣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池州市贵池区石门高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池州市贵池区渚湖姜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东至县花园乡南溪古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青阳县陵阳镇所村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池州市九华乡老田吴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保护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有效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要遵循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层次和范围,完善政策措施,依法实施管理,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传统格局保护,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努力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自然环境特色和传统风貌。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指导相关单位严格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健全保护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建设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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