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办发〔2019〕96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1-24 04:05:27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与职称,减少重复评价,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就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见附件1、2),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且可按相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见附件3)。

三、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附件:

1.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3.国务院已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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