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工作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工作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21年2月4日,省高院李占国院长在我院审判管理处报送的《关于委托鉴定影响案件长期未结的分析报告》上批示:“请各级院长关注此事,总要求就是不能因鉴定问题影响效率,要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对不合格的鉴定机构要及时清理。”为贯彻落实李院长批示精神,及时回应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的“充分发挥司法技术工作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积极作用”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巩固2020年以来司法技术工作取得的成效
省高院高度重视司法技术工作。2020年初,成立了专门小组,对涉鉴定长期未结案进行了专项调研;4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提出明确要求;8月,主持召开省级鉴定、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协会)负责人座谈会,达成共识,形成管理合力;11月,全省法院上线运行嵌入办案办公一体化平台的“委托鉴定评估管理模块”,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使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更规范、透明;建立涉鉴定长期未结案月报制度,督促中院强化对所属基层法院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加快推进超期鉴定案件清理工作;依托“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加强对鉴定机构的动态管理,全年新列入机构88家,对43家履职不力的鉴定、评估机构作出了注销、停止委托、暂停委托的处罚,并对4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化解当事人矛盾的机构进行表扬。为保障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和完善管理人的指定工作,7月,制定《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对管理人的考核、晋级、降级、退出、除名等予以明确规定;指导省破产管理人协会12月上线运行“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一年来,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工作部署,在提高鉴定评估效率、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省长期未结案涉鉴定案件从年初的356件下降至114件,鉴定机构影响鉴定质效的问题得到了极大解决,鉴定影响审限的因素正在不断消减。
二、要充分认识司法技术工作对于提升审执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无论是技术咨询、审核、对外委托鉴定评估,还是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都是审判、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提升审执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司法技术队伍,是对外委托管理工作高效、规范进行的基本保证。目前,全省法院普遍存在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不统一等问题,有的法院人员配备较弱,已严重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技术队伍建设,将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性强的同志配备到司法技术工作岗位;各中院负有对所属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对辖区内机构直接管理的职责,更要加强司法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配强、配好管理力量,加强对口管理;有条件的法院要充分发挥现有法医等技术人员的专业特长,积极开展技术审核、咨询工作,以减少不必要的委托鉴定,提高审判效率。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司法技术工作制度建设
近年来,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但是鉴定时间过长、对鉴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审查不严、不及时启动鉴定、鉴定完成后不及时审理、司法技术管理队伍弱化等问题仍然一定程度存在。
一是要健全鉴定启动的科学审查机制,从源头上严控不必要的鉴定、重复鉴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专门性问题只涉及比较常见的常识、行业规则,不需要对外委托即可得出结论;有的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有的不具备鉴定条件;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即使对外委托,以目前的科技水平也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有的已有明确鉴定结论,又无证据证明原结论可能错误的,仍决定重新鉴定,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各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委托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承办法官首先要严格把关,司法技术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业务庭决定鉴定的案件进行审核,发现上述情况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必要时可协助法官做好解释、调解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必要性审查、启动规则等问题的研究,及时出台相关细则规定,在制度上进行规范。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对鉴定评估机构的动态管理机制,增强机构履职的积极性。
省高院将对《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等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对信息平台内机构的动态管理机制。各中院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机构管理的责任,依托“鉴定评估管理模块”、“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加大管理力度,强化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专业能力和诚信情况的审查,在9月底前制定以质量、效率、履职情况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考核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6月底进行阶段性汇报;对《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的修改意见,于3月底前报省高院审判管理处。
三是要深入推进超期鉴定案件清理活动,在涉鉴定长期未结案月报基础上建立季度通报制度。
各中院要在每月第一周对上月涉鉴定长期未结案报省高院审判管理处,省高院汇总分析后每季度向全省法院通报;各中院要加强对所辖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对鉴定超3个月的案件要进行提醒警示,超6个月的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超期严重、影响不良、甚至有舆情风险的鉴定案件,必要时由省高院进行调查督办。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委托鉴定评估管理模块”功能,强化节点管理,提升鉴定质效。
全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原则上依托“委托鉴定评估管理模块”线上办理,并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强化节点管控,依法依规办案,缩减非鉴定用时。今年,在完善一期功能的基础上,进行实时统计、考评以及上级法院可全程监控等二期功能开发,提升在线办理便捷度、满意度,并实现与省司法厅“鉴定受案平台”的对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一体化建设,提升鉴定质效。全省各级法院要组织法官积极参与模块的研发设计,及时反馈意见建议,合力提升“用户体验”。
四、要进一步优化破产管理人选取工作,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动态管理
为保障破产审判的顺利进行,各中院要在认真执行《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平、效率、便于管理人履职等因素,进一步优化破产管理人选取工作,于9月底前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随机”、“邀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操作规程,6月底进行阶段性汇报;严格落实《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对破产管理人的日常履职监督管理,对履职不力、违纪违法、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及时动态调整,营造管理人风清气正、履职尽责的良好氛围。对管理人的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履职评价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各中院要依托“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平台”,在每年4月1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管理人的年度考核。全省法院要保障管理人的正常履职行为,对不具有律师身份的会计师等管理人员到案件审理法院履职时给予等同于律师的便利,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工作证等证明文件,可免于安检,并允许携带履职所需的电子设备进入法院。
五、要进一步加强与鉴定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的沟通联系,建立多层级协作机制
针对目前“鉴定时间长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客观原因为主的工程类鉴定、鉴定机构力量不足的医疗损害鉴定”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省高院将进一步强化与省司法行政、住建、卫建委、医学会等省级有关鉴定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的沟通联系;各中院也要加强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的横向联系,加大协作力度,开展鉴定机构鉴定人规范执业、行业自律、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探讨和信息共享,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形成管理合力,督促机构配强鉴定力量、加快鉴定进程、提升鉴定质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各中院统一报省高院审判管理处。
联系人:戴晓华
电话:0571-87054298
张水珍
电话:0571-8705477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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