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函〔2022〕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2-07 02:47:59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函〔2022〕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平稳运行,有效应对启动实施阶段的经办压力,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公共业务办理、保费征缴、待遇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统筹协调。

各地应保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上线期间工作机制不变,落实工作情况日调度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同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系统平稳切换过渡,对于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

二、落实协同办理。

做好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协同办理,明确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经办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人员配备,确保各项公共业务经办工作有序进行,协同办理率稳步提升,杜绝推诿扯皮导致业务无人办理。

三、保障保费征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密切联系对接,妥善解决因系统转换造成的数据关联等问题,确保缴费核定、保费征收、到账做实等业务正常开展。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在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免征滞纳金。因2021年度社平工资调整在2022年3月31日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免征滞纳金。

四、营造良好氛围。

以失业保险公共业务办理、待遇申领发放方式变化、延长失业补助金受理期限等与参保单位和个人紧密相关的内容为重点,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密切关注舆情,对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主动发声,传递正确信息加强引导,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平稳实施。

五、做好业务培训。


建立常态化培训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开展全省性业务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注意收集、分析工作中发现的的问题和短板,综合采用集中培训、视频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在辖区范围开展经常性培训。注重对业务能手的发现、选拔和培养,充分发挥骨干作用,以点带面,推进全省战线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全面提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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