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3日
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2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排污权配置机制,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举措,科学规范排污权确权,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完善排污权市场交易机制,实现排污权科学合理配置,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助力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把排污权作为重要生产要素,有效发挥政府制度设计、总量调控的主导作用,培育全省统一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构建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排污权配置机制。
顶层设计,系统推进。建立排污权确权、政府储备、市场交易等完备的制度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排污权总量控制、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落地需求,系统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
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制定排污权确权标准,规范排污权确权。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政府储备,统筹排污权存量,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顺畅流转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机制。
(三)改革目标。
2022年6月,完成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确权,构建省、市两级排污权政府储备,建立全省统一排污权交易平台,完善排污权交易规则和市场机制。
2023年,全面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政府储备进一步扩大,基本建立排污权跨区域流转的交易市场。
2025年,拓展排污权交易种类,适时建立重金属等排污权省级政府储备,全面建成配置科学、运转高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排污权确权。率先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确权,适时对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等进行确权。以排污许可为基础,坚持核算方法统一、审核原则统一,严格排污单位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核定的确权程序,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确权台账。制发排污权确权凭证,作为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污染减排和建设项目替代指标的依据。同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确权量和交易信息等。根据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以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每5年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确权一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确权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闲置排污权,建设项目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无偿取得的,市级政府无偿收回建立储备,有偿取得的,市级政府有偿回购建立储备。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市级政府储备排污权的20%纳入省级政府储备,并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回购排污权,补充省级政府储备。省级、市级政府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或建设项目放弃使用的排污权,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排污权回购价格。适时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等纳入排污权政府储备。(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政府储备排污权实行省、市两级管理,政府储备排污权分别在行政区域内统筹使用。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台账,规范出让使用审查,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排污权政府储备出让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对排污单位无偿获得的排污权,实行分级征收有偿使用费。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由省级征收,其他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分别由市、县级征收。排污单位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期满后,按照排污权确权程序重新核定,并缴纳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完善市场交易机制。
建设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排污单位间开展排污权交易,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或电子竞价等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等审查。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评估,指导交易市场稳定运行。(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依托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全省统一排污权交易平台,细化交易规则,规范竞价流程,提供交易服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须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总量控制要求,并通过交易取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确保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来源可追溯、可监管,工业污染源与农业污染源不得交易。支持排污权跨区域流转。(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强化排污权监管。排污单位完成排污权交易后,要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载明交易信息,推动环评审批、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变更的有效衔接。排污权政府储备出让或回购后,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变更政府储备排污权台账。强化排污权使用核查,依法查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确权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六)深化排污权交易。开展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排污权交易可行性研究论证,探索制定交易基准价格,适时纳入交易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服务,大力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开展排污权租赁试点,盘活排污单位闲置排污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强力推进、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省、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实现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加大排污权交易业务培训,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涵养专业精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营造浓厚氛围。利用排污权交易平台,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带动排污单位积极参与。
(四)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监督帮扶,对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交易平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排污单位监管,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排污权的,无偿收回,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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