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1〕1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1〕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州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直管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省农信联社,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银行:
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2021年9月22日
湖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责任银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加载金融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凭证。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卡的线上形式,与实体社会保障卡一一对应、功能相通。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激活、挂失、解挂、补领、换领、使用、注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服务对象在办理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时,须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时,除提交被监护人或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代理关系证明。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相片、发卡机构和经办责任银行标识等信息。
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姓名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号表示。其他人员姓名采用与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一致的汉字或者字母表示。
社会保障号码具有唯一性。持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社会保障号码采用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为十年。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遵循统一标准、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便捷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服务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服务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等有关事务。
第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按照职责权限,对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进行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十条 经办责任银行负责对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和服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申领
第十一条 我省户籍人员,以及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就业的国(境)外、省外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自主选择我省经办责任银行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线下申领。申领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经办责任银行网点现场采集信息,即时制、领卡。
(二)线上申领。申领人通过线上渠道提交个人制卡信息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选定的经办责任银行网点领卡;跨省异地人员可由申领人选定的经办责任银行网点提供邮寄服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设有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卡后应当及时修改社会保障应用初始密码。持卡人可在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经办责任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修改。
社会保障应用密码遗忘或者连续六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可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密码重置或者解锁。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密码的管理,严格遵循银行账户的相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银行账户激活的有关规定。线下申领,持卡人应当现场激活银行账户;通过线上申领邮寄到人的,持卡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经办责任银行网点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
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确实无法到现场办理业务的,经办责任银行网点应当提供上门服务,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
第十六条 持外省社会保障卡人员可在我省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修改、重置或者解锁业务,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七条 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联网进行卡有效性验证,确保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正常。
第十八条 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社会保障卡。
第五章 功能与应用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功能。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功能。
1.作为身份凭证办理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
2.自助查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益信息;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各类个人缴费和待遇领取。
(二)医疗健康功能。
1.跨省异地就医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2.就医服务身份识别;
3.查询电子病历和电子健康档案等居民健康信息。
(三)金融服务功能。
1.缴纳公用事业费用和行政罚款;
2.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金融业务。
(四)其他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功能。
1.作为身份凭证办理各类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业务;
2.自助查询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信息;
3.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
(五)居民服务“一卡通”功能。
1.交通出行服务;
2.旅游观光服务;
3.文化体验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以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身份认证、资金发放监管、支付结算、就医服务、业务查询、电子签章等功能,为各部门输出“一卡通”服务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全业务、全流程、全人群用卡,各类待遇和补贴资金全部进卡发放。支持其它各类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二条 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业务功能,逐步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提升民生服务效能。
第二十三条 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待遇和补贴资金时,待遇发放部门必须严格按程序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且对社会保障卡进行一致性校验,做到人卡相符。
第六章 信息变更与查询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相片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持卡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经办责任银行网点办理关键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的非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持卡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经办责任银行网点办理变更。非关键信息变更完成后,持卡人无需更换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智慧人社APP和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咨询电话12333、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经办责任银行网点等渠道,查询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和应用状态。
第七章 挂失与解挂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以先行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以直接办理正式挂失。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可通过拨打银行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银行账户临时挂失,挂失有效期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经办责任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手续。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手续应遵循经办责任银行的银行卡正式挂失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未办理补卡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到经办责任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解挂手续。已办理正式挂失且完成补卡的,不能再办理解挂手续。
第八章 补卡与换卡
第三十条 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手续后,可在经办责任银行网点办理补卡。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补领手续遵循经办责任银行的银行卡补领规定。办理补领手续后,原社会保障卡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当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已到有效使用期的;
(二)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社会保障卡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写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相片等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社会保障卡需要升级换代的;
(六)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换领社会保障卡时须交回原卡,经办责任银行网点负责回收并销毁。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跨行办理换卡须先到原经办责任银行网点注销原社会保障卡,再选择其他经办责任银行网点换卡。跨行换卡时,各经办责任银行网点不得拒绝受理。
第九章 注销
第三十五条 因持卡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或者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或代理人)应当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
第三十六条 建立死亡人员比对共享机制,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过业务协同,联办同步注销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
第三十七条 因持卡人死亡,以及持卡人主动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完成持卡人(或代理人)相关待遇发放后,终止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并及时向经办责任银行发出清户通知,主动提醒持卡人(或代理人)应于一百八十日内,到相关经办责任银行网点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逾期未注销的,由经办责任银行网点暂停其银行账户所有业务,直至持卡人(或代理人)办理注销。注销银行账户后的社会保障卡,由经办责任银行网点回收并销毁。
第十章 安全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非法处理相片、银行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买卖(出租)。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以及密码,避免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等。因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经济损失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社会保障卡,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经办责任银行或者其他提供用卡服务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或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成品卡、半成品卡管理不当,造成卡片丢失、随意发放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社会保障卡服务、在规定业务中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的;
(三)提供用卡服务时,未按规定核实卡面信息与持卡人信息是否一致,造成持卡人权益侵害和经济损失的;
(四)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因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而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开户、激活、挂失、解挂、注销等,按照银行账户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应用,按照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社会保障卡加载的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应用,按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