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1〕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发展新型集体林场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2-01-28 09:10:5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发展新型集体林场的指导意见






京政办发〔202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本市新型集体林场是在集体林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由属地政府主导,当地集体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开展集体生态林建设、管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集体所有制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巩固和深化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科学、规范、有序推进新型集体林场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发展新型集体林场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新型集体林场为载体,以集体生态林保护、经营、利用和生态承载力提升为核心,优化政策机制,创新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升集体生态林的多重效益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持续推动集体生态林资源转化为农民增收致富的绿色资本,实现“生态美”和“百姓富”目标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多重效益并举。科学开展林木经营管护工作,把保护好、经营好集体生态林作为第一要务,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步提升,生态承载力持续提升,生态、经济和社会等综合效益不断增值。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发挥属地政府主导作用,坚持规划引领,多规合一;强化行业指导和监管,确保新型集体林场集体所有制属性;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坚持农民主体,多方利益共赢。聚焦农民就业增收,让更多本地农民就近养山养林就业;通过建立公平稳定长效的多方利益联结机制,统筹兼顾各方需求,实现多方共赢。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60%以上符合条件的集体生态林纳入新型集体林场经营管理;新型集体林场建设的配套政策、机制体制趋于成熟,以生态效益为主导的多重效益稳步提升。到2035年,全市符合条件的集体生态林全部纳入新型集体林场经营管理;建成新型集体林场高质量运行管理体系,高水平实现集体生态林的多重效益。

二、新型集体林场的组建方式

(一)组建条件

集体生态林无权属纠纷,相对集中连片、边界清晰;平原区集体林场经营管理面积不小于3000亩,山区集体林场经营管理面积不小于10000亩,并应保持沟域、小流域单元相对完整;配备懂技术、善经营、熟悉当地情况的专业化团队,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二)组建类型

可通过区统筹跨乡镇的方式组建区级林场,或通过乡镇统筹跨村的方式组建乡镇级林场,以组建乡镇级林场为主。林地面积较大且可形成相对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的山区村,可组建分场。

(三)组建程序

属地政府监督指导成立组建新型集体林场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组建方式、明确经营范围、落实资金来源、准备相关申报资料等。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三、新型集体林场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保护森林资源

落实日常巡护、林火监测、林木有害生物防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保护措施,发现盗伐林木、林地排污等毁林毁地事件及时上报处理;协助园林绿化部门监管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施工现场;加强湿地、野生动物迁徙通道、重要物种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保育。

(二)科学经营森林资源

在园林绿化部门指导下,以构建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编制中长期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经营计划;开展森林近自然经营、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恢复等工作。

(三)适度利用绿色资源

在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依托绿色空间和绿色资源,科学发展符合行业规范和区域特色的林下经济,主要包括林下种植、养蜂、林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旅游、森林康(疗)养、森林体验教育、林木抚育剩余物开发利用等模式。

(四)组织农民绿色就业

林场用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原则上不低于工人总数的80%,平原区每人经营管护面积不超过50亩。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专业工作经历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且熟悉当地情况的技术人员。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以工代赈工作力度

属地政府做好辖区内涉林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引导组织机构健全、专业技术达标、本地农民就业充分的新型集体林场,通过以工代赈方式直接参与涉林工程项目建设。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2023年年底前建成的新型集体林场,经市园林绿化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后,根据规模大小和绩效考评结果,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财政奖补。新型集体林场同时享受农业机械、有机肥、绿色防控产品购买以及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支农惠农补贴政策。

(三)畅通拓展职业发展通道

林场职工可按程序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等系列职称评审;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绿色通道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对长期下沉集体林场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推广、技术指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重点评价其在技术指导和成果转化方面的实绩。

(四)依法享受社会保障权益

新型集体林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返还、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补贴、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课时补贴等优惠政策。林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延期缴费至期满。

(五)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新型集体林场依法享受国家对支持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中小企业、农林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满足小微企业条件的新型集体林场,依法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五、监督管理

(一)森林资源保护监管

属地政府要与新型集体林场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压实保护责任。新型集体林场要严格按照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合规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流转林地的经营权。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严格实施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监管工作。

(二)财政资金使用监管

新型集体林场使用的财政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主要用于林木养护、抚育经营、科技示范推广、生物多样性保育、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林木有害生物防控等工作的劳务支出,种苗、农药、肥料、小型机(器)具、林下经济发展设施等生产资料的购置以及涉及森林经营的其它用途。

(三)劳动用工监管

建立集体林场职工实名制信息数据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报酬,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建立健全职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解聘的用人机制,相关信息建档管理。

(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监管

新型集体林场管理的林地内不得新建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可通过当地政府配置闲置公房、租赁闲置农宅、统筹利用基层林业管理机构用房等方式灵活解决。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需由区园林绿化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审批。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职能,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属地政府是新型集体林场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加大政策、资金整合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工作预案并抓好落实。其中,区政府要引导新型集体林场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及相应的会计准则,实现科学管理;乡镇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选派专人,加强技术指导和关键环节监管,确保实效。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技术指导职能,组织制定、修订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统筹推进新型集体林场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新型集体林场建设中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必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财政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修订完善集体生态林经营管护办法,加强资金支持和预算绩效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研究制定新型集体林场用地政策,协调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科技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在京各种类型科研单位,研究解决新型集体林场发展中面临的技术难点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新型集体林场建设工作的支持。

(三)严格绩效考评

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型集体林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考评,评估结果经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通报,作为兑现奖补资金、调节管护资金、启动退出机制等奖惩措施的依据。新型集体林场场长通过属地政府委任或公开招聘方式产生,5年内集体林场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的,应及时作出人员调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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