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1-28 09:35:38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2021年是全面开启“十四五”规划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着力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强化重点领域制度供给,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法治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政府立法工作要紧扣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发展目标,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并重,聚焦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城市治理急需、市民美好生活期盼需要,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方式,切实发挥立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要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不断改进调研论证、草案起草、法律审查等工作机制,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方、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市民群众迫切需求,让立法成为倾听民声、汇聚民智、吸纳民意的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市民意愿、维护市民权益、增进市民福祉;要严守立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北京市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若干规定》,确保政府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三、统筹谋划,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立法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各起草单位对摸底调研、问题梳理、数据收集、资料汇集等基础性工作要早部署、早安排,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厘清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聚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善于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要力争把重大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为草案法律审查工作留足时间;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前,要认真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采用“立法专班”方式推进的项目,要积极作为、主动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畅高效。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指导起草单位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严把法律审查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5日









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重点是:加强“四个中心”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超大城市治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46项,其中,力争完成项目共24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14项,政府规章10项;适时提出项目22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11项,政府规章11项。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力争完成项目(24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4项)

1.禁毒条例

(市公安局起草)

2.接诉即办条例

(市政务服务局起草)

3.社会信用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4.种子条例

(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5.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起草)

6.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促进条例

(市政府外办起草)

7.献血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8.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残联起草)

9.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市知识产权局起草)

10.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市应急局起草)

11.住房租赁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12.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市商务局起草)

13.节约用水条例

(市水务局起草)

14.传染病防治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10项)

1.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

(市民政局起草)

2.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废止)

(市民政局起草)

3.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

4.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5.标准化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起草)

6.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市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7.教育督导规定(修订)

(市教委起草)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9.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市人防办起草)

10.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二、适时提出项目(22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1项)

1.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起草)

2.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起草)

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

4.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市民政局起草)

6.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市医保局起草)

7.动物防疫条例(修订)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8.不动产登记条例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9.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10.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11.城市更新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11项)

1.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2.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市消防总队起草)

3.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4.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6.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7.挖掘工程保护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8.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市交通委起草)

9.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起草)

10.地名管理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11.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起草)

此外,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市司法局加强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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