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2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22-01-28 10:53:2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京政发〔20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废止后,相关行政执法职权的执行与衔接,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

一、取消19项行政执法职权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取消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原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生活垃圾管理、垃圾渣土管理、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12项行政处罚权。

(二)原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燃气管理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二、下放21项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使层级

自2021年5月1日起,将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生活垃圾管理、物业管理、燃气管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18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对于不再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取消;对于因法规规章废止,相关违法行为依据其他法规规章处罚的,要做好衔接;对于行政处罚权合并的,要加强指导。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行政执法职权的下放及划转衔接工作中,涉及职权划转、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则〉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四)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内的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五)涉及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基层综合执法相关管理制度、基层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等方面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执行。



附件:

1.取消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2.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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