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函〔2022〕7号《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2-14 12:19:39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2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经办及缴费问题,促进复工复产,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将2022年1月份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hrss.tj.gov.cn)、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天津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天津税务APP、银联“云闪付”、微信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社会保险费经办及申报缴费业务。

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2月份结算期内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时,对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按照1月份应缴费金额进行补缴。缴费到账后,职工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权益均不受影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纳2022年社会保险费。2022年1月年满60周岁、需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含被征地农民,下同),可于2月份缴费至满15年。

三、用人单位于2022年2月份结算期缴纳2022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到账后,可为职工办理相关待遇手续。其中,2022年1月份满足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自2022年2月份起补发;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2年2月份补缴2022年1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视同正常缴费,发生相关费用按规定补报销;2022年1月份新办理就业登记的职工当月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按规定补发相关待遇。

四、城乡居民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2022年2月份起补发。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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