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文〔2021〕18号《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文〔2021〕18号
各市财政局、宣传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宣传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电影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近年来预算管理的新要求,规范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省电影事业发展,我们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全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2021年12月31日
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电影管理条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和《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全额纳入山东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 省级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委会),负责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审核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完成电影专项资金征缴和管理。省管委会由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省财政厅联合组成。省管委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电影处,负责省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预决算,实行独立核算。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七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汇总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月电影票房收入,核定各单位应缴电影专项资金金额,录入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并将缴款码通知各缴款单位。
各缴款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如未满9个工作日,则延至第9个工作日)前,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电影专项资金。每月月底前,省管委会办公室通过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向缴款单位指定的电子邮箱推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
第八条 省财政厅于每月20日前按照中央40%、省级60%的比例,将电影专项资金分别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省级国库。
第九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数据和收入情况,并按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扶持影院发展和设备更新改造。
1.常态化奖励。对规范经营的电影放映单位,按上缴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不低于60%的比例,以奖励形式定期返还各单位,其余部分由省管委会统筹用于全省电影事业支出。各年度返还执行比例,由省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度资金收入、支出预期情况确定,并向全省电影放映单位公布。
2.扶持乡镇影院建设。对新建乡镇影院,5年内,按乡镇放映单位年度票房不高于40%的比例核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乡镇5年内合计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因行政区划调整,乡镇改为街道的,设置2年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享受政策扶持逐年递减,第一年度按其放映单位年度票房不高于20%的比例核定,最高不超过40万元,第二年度按不高于10%的比例核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过渡期后则不再享受政策扶持。
3.影院新技术设备补助。对影院安装由中央宣传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先进技术设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设备采购支出的20%,每家影院不超过50万元。
第2项与第3项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二)扶持重点电影制片基地(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支持摄制影片成效显著的重点电影制片基地(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每年度扶持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单位5年内扶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扶持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1.对入选中宣部重点项目,或省级围绕党和国家重要时间节点,反映重大革命历史和现实题材,并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在山东立项影片(包括省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确定,山东参与联合摄制,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影片),给予出品单位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对于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现象级作品,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可给予更大力度扶持。可采取财政补助、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扶持。
2.对发行政府推荐重点影片工作成效显著的发行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该影片在山东省票房收入的1%,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扶持公益电影放映。
(四)奖励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对加入“人民院线”“艺术影片放映联盟”等的影院,电影主管部门推荐重点影片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国产影片,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1000元/场,每家影院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省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相关经费通过统筹用于全省电影事业支出的部分解决,原则上每年经费不高于年度征缴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总额的1%。
(六)经省管委会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上述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扶持工作,应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并参考专家评审意见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扶持金额。第(六)款涉及同类别项目也应参照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与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统一部署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及时传达省委、省政府有关财政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预算支出政策、资金安排等方面的精神。省电影局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要求,全面分析电影重点工作,分析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省电影局根据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电影局申请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电影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综合考虑财力可能等因素安排预算。建立电影专项资金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具有阶段性目标的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试点类项目资金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申请省电影专项资金扶持类项目资金的单位要明确提出项目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项目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十七条 推进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前提下,将中央转移支付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纳入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框架进行统筹规划,形成资金使用合力。
第十八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用于影院奖励的,原则上由省管委会办公室依据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数据提出分配意见。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类项目时,省管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确定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同级电影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逐级汇总报送省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电影局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公示公开等各环节工作。主要采取竞争择优、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支持项目。涉密和敏感性强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扶持类项目应包含绩效目标),提交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条 省管委办公室遴选电影、财务等方面专家,组建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专家库,并制定评审办法。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职务、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能够客观公正、切实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分2次集中返还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常态化奖励资金。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4月至9月汇缴的资金于当年第四季度安排返还,10月至次年3月汇缴的资金于次年第二季度安排返还。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有2次以上迟缴记录的,省管委会暂停返还其常态化奖励资金,直至该单位连续正常上缴电影专项资金6个月后,开始返还其常态化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于年度间连续性安排的资金,省电影局应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预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据此提前下达各有关市县。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加强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下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管委会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前通过山东宣传网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本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电影局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电影主管部门要建立电影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督导项目单位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配合省电影局加强对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省管委会办公室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单位拒不纠正的,省财政厅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省级电影专项资金补助地方支出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加强对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一条 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部门、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征管平台系统如有变更,由省管委会另行明确。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商省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6〕35号)及其他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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