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19年版全文)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试行)
(2019年4月22日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透明度,便于公众了解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开展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三条 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
第四条 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的范围为取得吉林省财政厅颁发执业许可的事务所及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按业务收入排序,我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不单独发布。
事务所业务收入是指以事务所为主体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公布事务所业务收入总额的同时,公布其中的鉴证业务收入和非鉴证业务收入。
事务所业务收入信息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事务所上一年度12月31日财务报表为基准。
第五条 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省事务所均应列入发布范围: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设立条件的。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发布年度新设立的事务所。
第六条 除发布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外,同时发布上一年度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信息、从业人员人数信息和受处罚、惩戒信息。
上述人员信息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准。
第七条 事务所信息取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适时更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列入信息发布范围: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并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九条 省注协将对各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在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时,要严格按照中注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检查力度。
第十条 信息发布后,如果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省注协应当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应当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应当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相关事务所信息,并取消参加下一年信息发布的资格。对相关事务所填报业务收入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惩戒委员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
第十一条 省注协理事会下设财务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事务所信息发布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吉注协〔201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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