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资〔2022〕83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吉财资〔2022〕83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全面深入开展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中的积极作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1〕177号)要求,现就编报2022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以下简称“月报”)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一)编报范围。各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市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月报编报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编报内容。2022年国有企业月报包括封面、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各省级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月报的审核、分析及汇总工作,并于次月6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二)报送方式。月报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111.26.53.76:9797)进行报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系统操作手册在吉林省财政厅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三)报送程序。省属企业填报经济效益月报数据后,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月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初审,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级企业月报数据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准确界定报送范围,确保编报全面完整。各单位应严格依据编制说明中的有关要求,摸清国有企业户数情况,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按产权关系报送汇总及各级次企业分户数据,做到应报尽报。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编报范围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调整更新报送口径并在附报材料中说明相关情况。
(二)健全完善审核机制,防范惩治数字造假。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要求,准确如实地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加强对财务信息的审核把关,落实系统公式审核、财务审核、汇总分析审核三级审核责任,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可靠。对于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的,省财政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三)强化数据搜集整合,做好经济运行分析。各单位要根据月报数据形成企业经济运行月度分析报告,重点反映当月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主要变动情况及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推进月报工作从定期统计、汇总、报告转向日常监测、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反映国有企业运行情况。密切关注地区和行业国有企业经济运行走势和财务状况,注重从月报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情况和问题,切实提高对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的研判能力。
(四)严格落实保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安全。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单位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数据,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沟通反馈。
联系方式:曹 丹 0431-88550579(业务)
张晓磊 0431-88553901/13166890212(软件)
传真:0431-88550578
附件:【点击官网下载】
1.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报表
2.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制说明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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