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3-31 02:47:0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21年,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中,围绕产业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市场导向,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创新驱动发展、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探索形成新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在省内复制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18项改革试点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事项

(一)在全省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2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证制”。

2.项目赋码实现企业用电报装“全程代办”。

3.进口货物目的地检查新模式。

4.加工贸易集中作业改革。

5.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

6.创建“年度税务账单”。

7.智慧监管服务企业年报自主公示。

8.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改革。

9.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10.林木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

11.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12.不动产点对点司法查控。

(二)在湖北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4项)。

13.自然人股权变更“先税后登一事联办”改革。

14.信用异常记录“一键清零”。

15.多元解纷工作机制。

16.自动履行正面激励机制。

(三)在“宜荆荆恩”城市群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项)。

17.电子劳动合同。

(四)在省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项)。

18.创新绩效考核提升双创载体市场化运营能力。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时强调,要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加强改革创新集成,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逐项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并于2022年4月14日前报省自贸办备案(联系人:丁承舰;联系电话:027-85570212)。有关复制推广事项详情,可咨询省自贸办或省相关责任部门。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在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复制推广工作按时完成,并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省自贸办报送复制推广工作完成情况。省自贸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督促检查、总结评估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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