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2〕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4日
关于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规范大件运输许可审批
1. 加强审批服务。重点审查申请要件是否完整有效,货物重量、装载方式与车型选配是否合理,申请路线是否清晰准确等,了解车货实际位置,审批信息实时上传部级、省级治超系统。(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省级治超系统于2022年12月建设完成)
2. 加强现场核查。对山东省辖区内启运的Ⅲ类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吨)全部核查。对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大件运输车辆,加大抽查力度。对申请的车货总质量和总体外廓尺寸接近跨类临界值的,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由市县级有关部门负责,重点核查货物是否可以解体分载、车货实际数据与申请信息是否准确一致、货物加固措施是否牢固有效、车辆提醒警示标志是否清晰规范、货物装载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护送方案是否完整齐全、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是否真实完备、动态监控终端是否运行完好等。现场核查应准确记录车货装载后的尺寸、重量、轴荷等相关数据,并与申请信息比对,拍摄正视、侧视、后视三个角度照片及必要的视频影像、文字图片资料。对现场无法称重的,应由货物生产厂家提供注明货物名称、重量、规格等信息的正式运单。核查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
3. 线路审核与变更。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能否满足超限运输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审核大件运输车辆号牌是否有效,以及承运人申请通行的时间、路线、速度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城市道路、水利部门管理的桥梁时,应报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大件运输企业因通行路线、时间等原因无法完成运输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单位:省公安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
4. 严审护送方案。交通运输部门应审查护送方案,并征求同级公安交警部门意见,重点审查大件运输企业护送方案的车辆配置、人员配备(含大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信息)、通行路线情况、护送操作细则、异常处置措施等。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等重点部位时,护送车辆应按要求采取临时管控措施,保证大件运输车辆居中、匀速行驶,不得急加速、急刹车。护送车辆应采取“1+2”模式(一辆大件运输车的前、后方,应分别有一辆护送车辆)组织护送,多辆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时,应分别组织护送、依次通行,相邻大件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公安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
5. 桥梁验算与加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对途经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桥梁、城市道路和水利部门管理桥梁进行结构荷载验算或专项特殊测算的,应由相关审批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验算并承担费用。对承担公路运输功能的城市道路和水利部门管理的桥梁,经验算不能满足大件运输安全要求的,不得作为通行线路。需对沿途桥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由承运人承担加固改造费用。(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
6. 强化保障措施。各市应统一配备便携式称重和尺寸检测设备用于现场核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应加强经费保障,安排预算资金用于大件运输核查、验算、监管、服务保障等能力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财政厅;完成时限:有序推进)
二、加强大件运输通行监管
7. 严格高速公路入口比对。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在收费站入口对大件运输车辆逐车比对,包括通行证有效时间、货物名称、车辆轴重信息、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通行日期等内容,重点核查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车货总质量、护送方案等信息,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线索,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查处。大件运输车辆入口称重信息及图像数据,应通过省级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中心推送至省级治超系统。(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省级治超系统于2022年12月建设完成)
8. 落实高速公路出口复查。建立出口倒查机制,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在收费站出口设置大件运输车辆核查引导标识,核对所持通行证信息,及时发现并移交货证不符、Ⅲ类大件未组织护送、车辆实际出入口信息与审批信息不一致等违法线索,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查处。(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
9. 强化省界关口管控。具备条件的干线公路应在省界建立交通执法、公安交警检查站(点),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联合执法检查,对省外入鲁没有共享信息的车辆引导到就近联合执法点或出口进行重点核查,严格查验大件运输车辆的重量、货证一致性、护送方案完备性及行驶路线准确性。(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有序推进)
10. 强化运行轨迹全程监管。大件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省市动态监控平台,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的联网联控。持续推动在用大件运输车辆安装主动预防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车载设备。运输期间严禁屏蔽动态监控设备。利用ETC门架和货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进行倒查比对,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对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情况全程实时监控,对小于10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轨迹倒查抽检比例不低于60%。(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1.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强化高速公路省界检查站(点)、服务区、收费站出入口及普通国省道、城市道路等路面执法监管力度,对大型货物运输车辆随机抽查,围绕大件运输虚假填报、“大车小证”、超过许可通行次数、报短跑长、未经许可、不按许可路线通行等违法行为开展不定期专项整治,实施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保持联合治超高压态势。(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
12. 建立省内省际大件运输主通道。根据公路技术状况、高频通行路线、大件运输需求,积极与相邻省份对接,构建省内省际大件运输主通道。(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公安厅;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3. 完善称重设施改造提升。提高设施设备检测能力,探索设置干线公路省界不停车快速称重设施,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违法大件运输车辆筛查识别率,推送超重车辆预警信息。对大件运输主通道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出口有序开展超宽车道改造,提升超宽车道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能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公安厅;完成时限:有序推进)
三、强化桥梁设施安全监管
14. 加强在役桥梁管理。2022年3月底前,对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城市道路以及水利部门管理的桥梁技术状况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桥梁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设计荷载等级,向社会公示监督电话。桥梁管养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定期开展桥梁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对影响通行安全的病险桥梁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制通行、加固改造等措施,确保桥梁通行安全。有序推进公路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持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完成时限:有序推进)
15. 强化重点桥梁管控。开展独柱墩桥梁专项排查整治,对在役独柱墩桥梁开展全面排查,督促桥梁管养单位逐桥进行抗倾覆能力验算复核,验算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加固改造,提升安全通行保障能力。建立独柱墩桥梁清单台帐,全面强化现场管理措施,完善各类提示警示设施,对于独柱墩桥梁,在入口、匝道、引桥等位置应设立明显标志,限定车辆通行荷载和轴载,提醒车辆注意倾覆危险。重点清单内的独柱墩桥梁应全部安装应变、位移、倾角传感器以及智慧视频监控等物联网设备,实施动态管控。(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6. 严格重点部位通行监管。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独柱墩桥梁和特大、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梁(简称“三特”桥梁)等重点部位时,大件运输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路段所属桥梁管养单位报告,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桥梁管养单位实施通行管控。车货总重超过200吨的超重大件,沿途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相关管养单位会同大件运输企业制定运输保障方案,运输全过程护送监控。(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公安厅;完成时限:2022年3月)
17. 建立恶劣天气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发布恶劣气象信息,落实融雪除冰和雨季保障措施,对不具备通行条件的,及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确需通行的,采取间隔放行或执法车辆引导等措施,保障车辆通行安全。(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气象局;参与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
四、加强联动高效服务
18. 加强信息共享。强化信息互联互通,整合收费站出入口、沿线监控设备、ETC门架、道路卡口监控、“天网工程”设备、道路运输治超系统以及省内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等平台资源,搭建“两客一危一大”(“两客”指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一危”指运输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一大”指大件运输车辆)监管平台,构建全过程、全方位、多层级的联合治超管控体系。推进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对大件运输车辆运行状态人工智能监控。设置专人专岗,重点核查大件运输车辆运行轨迹,共享核查信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19. 推动省际资源共享。积极推动建立省际大件运输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推送和获取大件运输途经省份监管信息,实现省际间大件运输核查互认,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大件运输良好秩序。(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有序推进)
20.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大件运输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大件运输管理分析评估,通报相关工作进展,针对新问题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不断优化许可服务措施,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有序推进)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1. 压实大件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摸清省内大件运输企业底数,督促大件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落实大件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督促大件运输驾驶人员熟练掌握大件运输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大件运输企业实际启运前完成路线勘验、了解沿途重点部位、落实安全生产要求,主动配合核验;及时举报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
22. 加强大件产品出厂管理。建立省内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和大件产品目录(涉密产品除外)清单。目录内的产品制造企业应在铭牌标注尺寸、重量、规格等信息;在装载场所出口安装称重、尺寸检测设施;督促承运人按照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和护送方案运输产品。(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3. 加强大件货运场站管理。指导以仓储大件货物为主营业务的港口、物流园区等经营单位建立企业自检管理体系,推动完善货物称重监测系统,严把大件货物的启运关。(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4.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鼓励重点装备制造企业提前申报运输需求,相关审批机构预审并推荐运输路线,提高产品运输服务效率。强化信用治超建设,按照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界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组织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有序推进)
25.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大件运输企业虚假申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不通行、未落实通行重点部位申报制度、故意屏蔽运输轨迹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处罚。严厉打击企业和个人违法带路、伪造大件运输许可证件、恶意扰乱通行秩序、中介违法代办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立即落实)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本方案中的各项重点任务。各级政府负责本地的推进实施工作,细化配套措施,明确责任单位,抓好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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