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3〕5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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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13〕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技术集成度高、产业带动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为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促进提档升级,做大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将我省建筑业打造成万亿元产业;到2017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3万亿元,省外产值超4000亿元,实现利税1000亿元以上,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280万人以上,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湖北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品牌。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培育壮大优势企业。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支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加快发展,严格控制低等级总承包类企业的数量规模,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协调和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制定激励政策,吸引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和区域中心。选择一批产值规模大、工程质量优、创新能力强、社会贡献多的建筑业及勘察设计业优势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名录。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到2017年,全省培育15家以上年产值过100亿元的优势企业,形成百亿元建筑企业群,产业集中度明显提升。

(二)实施品牌特色发展战略。继续开展建筑企业综合实力20强、建筑装修装饰企业10强、勘察设计企业综合实力10强评选活动。加快推进武汉“工程设计之都”建设,组织开展“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建筑之乡”命名活动,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和品牌地区。全省培育8-10个有全国影响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培育2-3个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品牌。支持桥梁、水利、古建、钢构、幕墙、窑炉、防水、爆破等我省特色专业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向轨道交通、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等专业领域拓展,提升高端市场的设计和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打造设计和工程质量品牌。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或设计奖的,招投标中对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加分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或设计奖的企业,在颁奖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还可直接发包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作为奖励;对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省政府继续实行财政奖励政策。

(三)建立产业合作联盟。支持鼓励大型设计、建筑企业拓展业务,发展成集设计、咨询、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构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型企业共同参与、优势互补的产业合作平台,形成勘察、设计、施工、装备制造、关键产品供应联动的产业协作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地方企业与央企实施战略联盟,协同发展。发挥我省桥梁产业优势,整合资源,支持桥梁设计、桥梁施工、钢材生产、钢结构加工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产业带动力,将我省桥梁产业打造成千亿产业。

三、转变产业发展方式

(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鼓励和引导省内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的工程公司,积极推进各类大、中型工程项目总承包业务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省内骨干企业采取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设计—采购—施工(EPC)等方式参与工程建设。鼓励建筑企业与房产、设计、规划企业进行强强联合,探索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的运行模式。支持工程咨询、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

(二)创新企业经营管理。继续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吸纳社会各类资本、各种要素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努力形成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股权合理流转、股东有序进退的体制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项目目标管理机制,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筑业,提升勘察设计业,提高企业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支持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

(三)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动建筑业资源循环利用,研发低碳建造工艺、技术和材料,鼓励绿色设计,推动绿色施工。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推动新建住房菜单式全装修交房,提高建筑物生命周期,实现建筑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推广建筑工业化集成技术,构建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相融合,推动住宅产业化基地与钢结构、构配件及部品等工业化基地建设。将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纳入地方相关规划,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明确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对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工业化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支持力度。

(四)提高产业外向型发展水平。积极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获取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资格,支持我省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非发展基金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货物出口退税。鼓励企业运用股份合作、项目合作、技术合作等方式,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体开展国际工程承包。引导我省企业参与中央企业承揽的国际工程项目建设,带动我省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走出去”。积极承接国际勘察设计服务外包业务,大力发展勘察设计服务贸易,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出口。完善现有驻外建筑队伍管理服务功能,在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省(区、市)跟踪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市场准入和市场管理等问题。对“走出去”开拓建筑市场、带动就业成效明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建筑及勘察设计企业和企业家,予以表彰。

四、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一)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建立健全行业人才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创新型科技人才、高技能操作人才,大力引进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高级技工等特殊人才、紧缺人才。积极为建设领域高端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将建筑业引进人才和接纳大专院校毕业生纳入保障性住房服务体系。每两年评选一次“湖北省勘察设计大师”和“湖北省工程建造大师”。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勘察设计大师”、“工程建造大师”称号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设计大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省部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在评定高级职称时可以破格晋升。对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并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完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研究制定小型项目建造师管理办法,对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学历偏低、业绩突出的项目经理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考核认定。

(二)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并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纳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引导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行业实训基地和定向人才培养基地。关爱农民工,加快完善我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发展建筑业劳务基地,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职校、技校和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作用,培训提升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三)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建筑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每年公布建筑机械设备淘汰目录,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企业集聚发展,促进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服务业转变。

(四)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之间以及建筑企业与科研机构、勘察设计、高校院所等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实行税费优惠。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鼓励企业转让技术成果,对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施工许可和建设过程的管理,规范业主行为。各类园区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严禁园区建设工程“封闭”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改进招投标管理办法及评标办法,依法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严禁先施工后招标、明招暗定或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省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省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坚决遏制低于工程成本价的恶意竞标行为。凡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等规费,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及公益类项目工程监理费必须单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工程招标竞价,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交通、电力、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现多行业发展,在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招投标中,不得以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

(二)加强工程履约管理。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合同备案审查和履约监管,企业派驻项目管理人员要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向承包商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快国有投资项目审计和结算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不按要求及时支付工资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所建房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以提升工程质量、实现安全发展为核心,推进质量安全法规制度建设,构筑科学发展长效机制。加强以轨道交通、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的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强化建筑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增强技术引导创新能力。推进工程项目“平安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全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完善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定和考核办法,实施动态监管,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定期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规范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对诚信经营,并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稳定、扶贫助残、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宣传表扬。对不满足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清理出建筑市场。

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一)提升服务监管水平。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促进建筑及勘察设计业发展的协调合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用改革的思维、创新的举措,研究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和发展措施,为我省优势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形成推动建筑及勘察设计业加快发展的合力。打破行业和地方壁垒,全面开放市场。大力整治工地治安环境,坚决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筑材料及阻工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重视和加强建筑业管理机构建设,将建筑市场管理执法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建筑及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其他多种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相关信贷优惠政策。鼓励开展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业务,对综合实力强、信用记录良好、项目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降低保证金水平。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建筑及勘察设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勘察设计企业开展投资业务。各级财政在安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建筑企业予以支持。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建筑及勘察设计企业的税收征管行为。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建筑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禁止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保证金。规范各类收费行为,涉及建筑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

省住建厅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的督办检查,每年年底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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