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2〕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字〔2022〕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确定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设立、合并、变更或撤销,应当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评估意见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应当按照交易、服务、监管功能定位分类建设子系统,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设的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化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类主体依法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应当根据在线监督需求和电子监管事项建设运行,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第十四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
第十五条 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所需专家应当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和不同类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效能,优化交易流程,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有关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场所、设施,划分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等功能区域,配备监控、门禁等必要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记录并提示或告知相关交易主体;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数据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定期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为省域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提供系统支撑。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及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督促任务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综合管理协调、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协同监管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事项清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限制或禁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记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良行为信息,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协调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快电子化监督手段运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测预警,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增强智慧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社会评议机制,组织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止。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