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202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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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20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进“幸福江西”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2022年继续实施民生实事工程,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51件实事。

一、就业和创业

1.进一步扩大就业。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0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支持毕业生留赣就业创业。稳步推动中职、高职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毕业生留赣就业创业,全省中职、高职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全日制毕业生留赣比例达到55%以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推进技工就业促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省内技工院校按照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生6000元/人、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生10000元/人、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1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工培养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增加安排担保基金6000万元,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50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占贷款总数50%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在95%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创业载体等各类园区整合拓展、优化布局,重点打造功能完备、环境优良的返乡入乡创业园,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研发场地。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社会保险

6.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00万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8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8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10万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将60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提高8元,达到123元。各地可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备案后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增设4000元、5000元、6000元三个档次,财政分别给予150元、190元、230元的缴费补贴。对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困难人员,由当地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缴保费。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困难群体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参保死亡人员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提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水平。按照国家规定,适度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完善失业保险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力度,做实市级统收统支,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发放失业保险金。继续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抚恤、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11.提高抚恤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落实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红军失散人员、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等人员的抚恤补助待遇;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12.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专项救助政策;调整企业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士兵和原省属农垦企业部分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82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30元。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5元,达到400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4.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1080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780元。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80元,达到每人每月138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将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80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5.提高各类困难群体财政补助标准。持续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手工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16.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区域性站内照料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设区市救助管理站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功能,提升区域性照料服务水平,将托养在外的受助人员接回到站内照料。(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7.改善残疾人生活和照顾服务。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元、1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80元。为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对本省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其中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实现应救尽救。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18.做好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1200元。将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80元,达到1380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9.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奖励和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对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及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规定发放奖励金。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特别扶助,每人每月扶助标准平均提高200元。继续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财政补助护理保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20元。(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0.关爱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乡镇(街道)社工站、乡村学校心理咨询室等基层阵地资源统筹融通,完善服务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功能,提升服务质量。推进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建档立卡”工作,支持引导基层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提供常态化精准服务,实施关爱服务。(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妇联、团省委、省关工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省红十字会)

21.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省新增100家左右社区嵌入式养老院,200个城市助餐服务网点,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新增1000张家庭养老床位。为1.2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评选500个“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示范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2.为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险和发放津贴补贴。为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3.建立婴幼儿入托补贴制度。鼓励托育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对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财政按照实际收托数、月数和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婴幼儿入托保育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4.深化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改革。全面落实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加快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

四、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

25.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26.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61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40元,达到360元。按规定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27.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卫生、医养结合、卫生应急等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财政补助标准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年84元,为城乡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8.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统筹资金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提高省内医院的大病救治能力,减少患者跨省就诊,减轻患者就医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29.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实施智慧医保“村村通”工程,为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医保经办服务终端,推动实现医保即时结算和实时监测。开展基层人工智能辅助诊疗试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30.实施医养结合工程。推动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开展养老服务,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标准支持养老床位建设;按照每个10万元标准支持公办养老机构配建医务室、护理站、临终关怀室;按照每张床位10万元标准支持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示范性安宁疗护病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31.为困难妇女提供“两癌”免费检查和救助服务。对全省城乡困难家庭妇女和脱贫县农村妇女实施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检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妇女“两癌”患者进行救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

32.提供免费婚检和困难家庭出生缺陷防控服务。持续推进城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巩固婚检和婚登机构紧邻设置、婚育“一站式”服务。凡夫妻一方具有本省户籍的困难家庭孕妇,可享受免费胎儿颈部透明带检查(NT检查)、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及新生儿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33.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方式,在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行政服务中心、风景旅游区、校区、社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配备500台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对设备投放点的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开展应急救护培训。(责任单位:省红十字会)

34.关注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广泛开展中小学生视力筛查,严格落实每学期2次视力检查和建档机制;将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建立青少年心理健康档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

35.着力提升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水平。按照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对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继续推动普通本科高校内涵式发展,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支持南昌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行列,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36.促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提质创优。启动新一轮“双高”计划,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优势特色专业。提高省属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500元,达到6500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7.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省新建、改扩建学校660所,建成后增加学位数7.5万个,有序扩大学位供给。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着力解决“城镇挤、乡村弱”的问题。严格落实“双减”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提高课后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38.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全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210所,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全省学前教育入园率达到88%,普惠园覆盖率89%,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53%。(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39.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2000个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100余个博物馆纪念馆、8个科技馆、200余个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支持公共文化设施设备购置维修改造、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应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读书看报、送戏送电影下乡、开展文体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江西段建设。(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协、省体育局、省广电局、省委宣传部)

六、住房保障

40.加强住房保障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补齐租赁住房短板,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完成国家下达的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开工和公共租赁住房新建(筹集)开工任务。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民政厅、省残联、省管局)

41.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国家下达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工任务。推行差异化财政奖补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考核激励办法,对牵头促成加装电梯速度快、成效好且群众满意度高的街道社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乡村振兴

42.持续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同时,全省选择6000个左右村点开展村庄整治建设,完善村内路厕水电等基础设施,整治村庄沟渠河塘等公共环境,持续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因地制宜改造完成农村户用卫生厕所10万户。继续实施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

43.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推进29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44.实施改渡便民工程。新建桥梁14座,“通路撤渡”公路项目全部开工,撤销渡口数累计达到撤渡总目标数的50%。通过“建桥撤渡”“通路撤渡”等方式,进一步改善乡村出行条件,从源头上消除渡运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45.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养殖业、种植业、森林、农村住房保险,深化省级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增加柑橘(含蜜桔、脐橙、柚子等)、淡水养殖、肉牛养殖3个省级特色险种,将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44个产粮大县,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保费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

46.加强全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在继续推进鄱湖安澜百姓安居工程、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同时,完成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年度计划任务、水库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以及水库雨水情测报建设年度计划任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八、群众生活

47.持续扩大公共停车设施的有效供给。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增加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供给。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对外错时开放停车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人防办)

48.开展交通问题整治。对交通安全问题反映突出的幼儿园、中小学、医院、景区、商圈,以及城乡结合部、重点国省道等地区开展综合整治,完善行人过街设备设施、限速减速让行标志等交通设施设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49.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提升。继续加强县乡农贸市场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县乡农贸市场按照农副产品超市升级标准进行提升改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50.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特种设备等产品安全监管保障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及执法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

51.提升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能力。推进应急指挥能力建设,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发现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分类处置,完成40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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