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规范〔2021〕17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教委、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教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教委、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教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政策,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项目和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重庆市定价目录》,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学科类范围: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三、加强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监管
(一)全面使用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侵害学员合法权益,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严格执行预收费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地显著位置、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区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服务平台,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费及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区县建立完善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开区县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教育部门接投诉后,属教育部门自身职责的,及时完成投诉处理;不属教育部门职责的,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处理。由教育部门牵头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定期进行投诉举报查处“回头看”。
(五)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主动进行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回应,妥善解决,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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