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市监广〔2021〕230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福建省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3-05 21:18:01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福建省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市监广〔2021〕230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教育局、民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委)、国资委、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党工委网信办、社会事业局、交建局、综合执法和应急局、国资委:

现将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建省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中共福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建省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八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国市监广发〔2021〕70号)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舆论引导、企业自律、行业管理、市场准入、监管执法、社会共治等多种手段,严格落实“双减”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不区分学科类、非学科类,确保做到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确保“双减”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摸排从严从重加大监管力度。立即组织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企业、户外广告位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市场主体开展自查整改。要求相关传播平台全面梳理在播、在刊广告,发现校外培训广告立即停止刊播。进一步完善广告发布审核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尤其注意防止以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对于未按要求停止刊播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广告内容虚假违法且未按期自行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校外培训广告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存量、杜绝增量。

要加大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以及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行为。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形成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要依法从严查处利用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焦虑的虚假违法校外培训广告。

(二)强化广告管控与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协同。教育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广告行为纳入年度检查考评指标体系,细化相关指标要求,加大评分权重,有效加强对培训机构广告行为约束,对于违反政策规定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大对其日常监管力度和随机抽查频次。对经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确认并移交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情形,依法在年检、评估、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相应处理。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因违法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信息并经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确认的,应在年报(年检)中如实填报,并向社会公示,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上年度因违法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被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予评估;对于已经获得评估等级的,降低其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三)强化广告管控与媒体管理的协同。将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纳入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行业管理重点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双减”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严格管控校外培训广告。对于违反政策代理、制作、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的传统媒体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将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纳入互联网信息管理的重点内容,对于违反政策代理、制作、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的电商平台和其他互联网企业,要坚决依法处置。广电部门要负责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校外培训广告进行监管,将校外培训广告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组织广告巡查,加大校外培训广告整治力度,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前审查广告相关审批手续,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配合开展整治校外培训广告工作。

(四)强化国有企业等单位所属广告牌和广告位的管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一项工作任务。督促、指导各所出资企业切实落实政策文件要求,对所属广告牌和广告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制止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行为。同时加强常态化管理,坚决杜绝铁路、地铁、公交车、国有厂矿单位以及公交站台等所属广告牌广告位刊发校外培训广告。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外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按规定落实户外广告审批(备案)制度,确保户外广告有序设置;强化联动协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排查,依法制止随意散发校外培训宣传品行为,保持校园周边环境干净有序。

(五)强化信用监管和行业自律。推动信用监管与行业监管联动,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法依规严惩制作、发布虚假违法校外培训广告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相关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有关政策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要制定广告管控工作方案,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依职责加强对当地主要校外培训机构、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等重点监管,做好对学校、商业楼宇、居民小区等区域日常监管。要调动乡镇、街道主动参与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户外广告日常管控。

(二)强化督促指导。要将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压实责任。要加强条线指导,综合施策,积极稳妥推进工作,让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得到群众拥护、社会理解和市场主体信服。要及时研判形势、更新管控措施,有效应对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等新问题。要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加大线索梳理和广告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发布校外培训广告行为。

(三)强化舆情应对。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变相、变种校外培训广告,完善管控手段。针对广告宣传舆论属性,建立健全重点舆情联合应对机制,对涉校外培训广告舆情联合研判、联合应对,及时处置舆情事件。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消除社会误读误解。要加强引导学生、家长,通过开展家访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制作发布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政策要求,宣讲正确的育人观念,缓解家长焦虑情绪。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辖区内重点媒体、网络平台企业、主要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广告经营、制作企业等,加大行政约谈力度,宣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和经营行为。

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情况、取得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及时向对应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王爱花  电话:0591-87530285

省委宣传部   联系人:兰晓胜  电话:0591-88012982

省委网信办  联系人:陈尚国  电话:0591-86309920

省教育厅    联系人:游晶晶  电话:0591-87091377

省民政厅    联系人:陈守熹  电话:0591-87676273

省住建厅    联系人:张  朋  电话:0591-87546843

省国资委    联系人:吴秋源  电话:0591-87668823

省广电局    联系人:晏  勤  电话:0591-8811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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